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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王××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罗智|时间:2023年04月03日|236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郑州××房地产公司与王××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一、案件详细情况

201X年XX月5日,购房人与开发商签订了《商品房认购书》,主要约定:购房人向甲方预购物业为郑州市XX区XX东、XX路南1号楼2单元XX室,预测建筑面积89.62平方米,房屋单价15769.98元/平方米,总房款1413306元。双方同意上述面积和房款计算若有误差或错误,以双方最终签署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为准。付款方式为商业贷款付款。首期房款不低于总房款的30%,为433306元,购房人应于2018年2月XX日前支付,余款98万元购房人必须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之日起45天内付清。购房人明确并确认前述付款期限,未经双方同意,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不得变更。购房人应于本认购书签订之日交付购房定金5万元,在双方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之日,该定金自动转为所购买商品房的房款。

购房人与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签署日期为空白,该合同主要约定:××购买的商品房为XX区XX东、XX路南号第1幢2单元25层XX号房,建筑面积89.62平方米。按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每平方米15870元,总金额1413306元。付款方式及期限为:约定金额143306元,付款方式为现金,约定付款时间为2018-02-10,交纳比例为10%;约定金额290000元,约定付款时间为2018-03-31,交纳比例为20%;约定金额980000元,付款方式为商业贷款,约定付款时间为2018-06-10,交纳比例为70%。本合同自生效之日起30日内由××负责向房地产登记机构办理本合同的信息备案手续,若××逾期不办理合同信息备案手续并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018年2月XX日购房人作为承诺人签署了《首付分期付款申请及承诺书》,载明:购房人于2018年2月5日认购开发商开发的XX项目1号楼25层2504号房屋,购房总价款1413306元,购房人已于认购当日向开发商支付定金5万元。因购房人资金不足,特向开发商申请分期支付购房首付款。首付分期方式为购房人于2018年2月10日缴纳143306元。剩余应缴首付款29万元应于2018年3月31日前缴清时与开发商签署《郑州市商品房买卖合同》(草签)并办理按揭手续。

2018年2月9日开发商出具收据两份,分别载明收到购房款143306元、维修基金5825元。

2018年4月26日,购房人向开发商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书,主要载明:依据《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十六条之约定,开发商未在约定期限内向房地产登记机构办理合同的备案手续,也未向购房人方提出任何合理理由。

诉讼中,购房人、开发商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签订时间产生争议。购房人称合同的签订日期为开发商出具收据的日期即2018年2月XX日,开发商应自合同生效之日起30日内办理合同的备案手续,开发商未办理,构成违约。开发商称该合同的签订日期为《首付分期付款申请及承诺书》中约定的缴清剩余29万元首付款的时间即2018年3月XX日,购房人未交齐首付款,开发商办理备案手续期限未届满时购房人发出了解除合同通知书。

二、律师点评
1、由于合同约定不明确,导致双方无法确定履行义务的时间及先后顺序,双方互相协商确定履行义务的时间,若双方无法达成一致,则双方无法继续履行合同,则任何一方可解除合同。

2、不要签署留有空白的协议、文件,以免产生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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