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当代国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函
致送:Fomas S.p.A,尊敬的总经理先生
中国江苏当代国安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中国太重(天津)滨海重型机械有限公司(简称“太重机械公司”)、中国南京迪威尔精工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南迪精工公司”)共同委托,指派本律师担任代理人,向贵公司致送本函。
本律师查阅了以下合同性文书:2015年8月7日,太重机械公司与贵公司签署了1份编号为55014011的进口合同,此前于2015年7月21日,太重机械公司与贵司签署了1份350MN多向复合挤压液压机柱塞制造、检验、交付技术协议(简称“技术协议”),南迪精工公司在技术协议书上列名并签署。以上合同及协议履行中,贵公司装运至中国天津港的柱塞(Plunger Drawing:500064-13202)经南迪精工公司母公司南京迪威尔高端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和太重机械公司母公司太原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分别于2016年2016年9月6日、9月7日进行检验,检验结果是贵公司制造的柱塞质量不符合技术协议约定(见附件:关于柱塞产品质量问题的通报函)。太重机械公司要求贵公司派员至中国天津港,协商处理,贵公司至今未表示意见,致使柱塞质量问题不能解决。
本律师注意到,技术协议的表7产品制造过程检验与记录序号22示,做UT、MT、检验应当提供检验记录。贵公司至今未能提供柱塞UT检验记录。依据技术协议11.9的约定,太重机械公司和贵公司对柱塞检验完毕后,太重机械公司和贵公司双方检验代表在检验记录上签字。太重机械公司要求贵公司派员至中国天津港,符合双方签订的技术协议约定,贵公司不履行技术协议11.9的行为,没有技术协议依据,属于违约。
本律师认为,契约必守,违约必究。本律师依据太重机械公司和南迪精工公司的授权,通过本所律师函,催告贵公司在2017年1月20日之前,派员到达中国天津港,履行双方技术协议约定的义务。届时,贵公司仍然不予派员到港视事,太重机械公司和南迪精工公司将依据贵公司签订的上述进口合同及技术协议,依法向贵公司主张权利,贵公司勿谓言之不预。
商祺!
江苏当代国安律师事务所
律师:武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执业证编号:13201199410809262
法定地址:中国江苏省南京市珠江路667号院内
邮政编码:210016
2017年1月5日
附件:中国太重(天津)滨海重型机械有限公司关于柱塞产品质量问题的通报函
(以下为空白)
后记:Fomas S.p.A收到律师函件后,派员来华对缺陷产品进行了返工、更换,事态获得平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