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2021年9月以后职工死亡待遇发生变化!
2021年2月26日人社部发布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遗属待遇暂行办法》(人社部发[2021]18号)对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支付标准进行了调整。
原待遇:
原有规定对于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赔付项目为丧葬费和救济费。其中救济费由用人单位支付。
新待遇:
按政策规定参加城镇企业养老保险、符合按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退休、退职人员死亡,且死亡时间为2021年9月1日(含)以后的,其遗属申领遗属待遇、经办机构核定支付遗属待遇。调整后支付项目为丧葬费和抚恤金,支付机构均为社保部门。
遗属待遇包含两部分:
(一)、丧葬补助金的标准,按照参保人员死亡时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本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计算。
(二)、抚恤金标准按以下办法确定:
(1)在职人员(含灵活就业等以个人身份参保人员),以死亡时本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数,根据本人的缴费年限(包括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确定发放月数。
缴费年限不满5年的,发放月数为3个月;
缴费年限满5年不满10年的,发放月数为6个月;
缴费年限满10年不超过15年(含15年)的,发放月数为9个月;
缴费年限15年以上的,每多缴费1年,发放月数增加1个月。缴费年限30年以上的,按照30年计算,发放月数最髙为24个月。(二)退休人员(含退职人员),以死亡时本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数,根据本人在职时的缴费年限确定最高发放月数(计算方法与在职人员相同),每领取1年基本养老金减少1个月,发放月数最低为9个月。
值得注意的是遗属待遇为一次性待遇,所需资金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列支。死亡时间为2021年9月1日以前的按照原待遇支付,上述未列明情况,各位读者可以来电咨询蔺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