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凯律师

  • 执业资质:1321320**********

  • 执业机构:江苏河滨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交通事故法律顾问刑事辩护工程建筑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借用车辆发生自燃 责任由谁承担

发布者:仲凯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债权债务 |1747人看过

[案情简介]

2013年5月22日,周某在外出途中因公司有急事需返回处理,通过朋友介绍,杜某主动将其所有的车辆借给周某使用。但是当周某驾驶该车从汽车停放地开出约二十分钟后,该车突然起火,虽经周某及路人的众力扑救,终因火势过大,致使该车车头部位全部被烧毁,后经查实,涉案车辆在事发现场有机油泄露的现象。后由于杜某、周某就该车的赔偿未能达成协议,出借人杜某以借用关系纠纷向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诉讼。

[不同意见]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对于出借人杜某和借用人周某究竟应该承担何种责任及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存在两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借用人周某驾驶所借汽车在行驶途中发生自燃,造成汽车被烧毁,同时杜某又不能举证证明出借人所出借的汽车自身存在瑕疵,为此杜某要求周某赔偿汽车损失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

第二种意见认为,虽然周某驾驶所借汽车在正常的行驶途中,造成汽车自燃被毁是事实,同时又不能举证证明出借人所出借的汽车自身存在瑕疵,但杜某也不能举证证明周某驾驶汽车存在操作不当等,凭日常的生活经验,应结合汽车自燃的原因、专业技术人员的权威解释、借用人的驾驶技术等各方面的因素,综合分析作出判断,合理确定双方的责任比例。

【律师代理思路】

借用合同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十五种有名合同中没有规定,但在实际生活中大量存在,由于过去人们因生产、生活而借用的借用物价值较低,发生争议酿成纠纷较少。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市场经济的繁荣,借用物的范围也越来越广,价值也越来越大,特别是与车辆及房屋等有关的借用物呈增多之势,与之相关的纠纷和诉讼也随之增加。为更好地审理好此类借用纠纷案件,规范借用人之间权利和义务,本律师比较同意第二种意见,其理由如下:

一、正确理解借用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双方开头达成的借用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为合法有效。将汽车无偿交付周某使用的杜某是出借人,无偿使用杜某汽车的周某是借用人。民法理论上称之为使用借贷合同,简称借用合同,它具有以下法律特征:l.借用合同是移转标的物使用权的合同;2.因借用人于合同期满时返还的必须是其所借的原物,借用合同的标的物只能是特定物、非消耗物;3借用合同具有无偿性、互助性实践性。

二、借用人未能按期归还借用物的法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l26条规定“借用实物的,出借人要求归还原物或者同等数量、质量的实物,应当予以支持:如果确实无法归还实物的,可以按照或者适当高于归还时市场零售价格折价给付。”借用人周某理应在借用期间届满后,及时归还借用汽车,且所归还的汽车应当符合约定或者按借用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然而,由于所借汽车在借用期间发生自燃,致使周某无法按照约定归还原物。对此,周采应承担过错责任。那么究竟是承担全部过错还是部分过错呢?律师认为,仅凭这一点还难以确定,因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周某因汽车自燃无法归还所借汽车是事实,但是杜某诉称是周某使用不当才造成汽车自燃,未能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

三、出借物的瑕疵所产生的法律后果

汽车自燃,是使用不当,还是自身有缺陷?两者所产生的法律后果不尽相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l27条规定“借用人因管理、使用不善造成借用物毁损的,借用人应当负责赔偿责任;借用物自身有缺陷的,可以减轻借用人的赔偿责任。”作为借用人的周某,经过正规驾驶学校(交通技校)培训,具有10年以上驾龄,应当具备相应的驾驶技能和对汽车状况的实际操控能力,凭日常的生活经验,周某驾驶汽车正常行驶二十分钟左右,即发生汽车自燃,究竟是借用人使用不当,还是汽车自身有缺陷,律师认为后者的可能性不可排除。因为杜某所出借的汽车,该车至出借人手中时已经几移其主,该车自上牌至自燃己使用6年零8个月。对自燃的汽车经法院委托某价格认证中。进行价格鉴定,参考价格为31900元。所谓汽车自身有缺陷,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出借物的瑕疵担保责任,是指出借人应担保所交付的出借物能够为借用人依约正常使用,如果出借物有使借用人不能为正常使用的瑕疵,借用人即应承担责任。出借物的瑕疵担保一般包括价值的瑕疵担保、效用的瑕疵担保及所保证的品质担保三种情况。这里所指的出借物的瑕疵担保,主要是物的品质瑕疵担保。所谓物的品质瑕疵担保,是指当事人应担保标的物具备其所保证的品质。此处所保证的品质主要是指影响标的物的价值或效用的一切法律上或事实上的关系。当事人就标的物所具有的品质的保证,须以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的约定为准。当然,如果说周某在借用时,明知该汽车存在效用上的瑕疵,仍继续借用直至汽车自燃,由此而造成的赔偿责任则由借用人全部承担。反之,如因杜某故意隐瞒出借汽车品质瑕疵或因重大过失不告知瑕疵致使周某遭受损害,杜某应负赔偿责任。

四、汽车自燃的原因对本案的影响

本案经审理查明,当周某驾驶所借汽车发生自燃时,随即拔打当地的火警电话ll9,但当消防部门赶到事发现场时,终因火势过大,该汽车己全部被烧毁,为此消防部门无法就自燃汽车出具火灾原因认定书。为了弄清本案汽车自燃的原因,律师先后走访了专门从事汽车修理、检测的部门等,据专业技术人员介绍,汽车自燃原因一般有以下几种:l.车辆电器件及线路老化;2.在车上乱安装电器、改装线路,造成电线短路,引起火灾;3.发动机燃油管路老化,更换油管等零件不当,造成燃油渗漏等。综观本案,虽然周某未能举证证明借用的汽车自身存在缺陷,但结合上述汽车自燃的原因、汽车出借时的实际状况、借用人的驾驶技术、专业技术人员的介绍等,本律师有理由相信杜某出借的汽车客观上自身存在缺陷,不能为周某正常、合理的使用,从而导致汽车在正常行驶途中自燃,为此杜某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以减轻借用人周某的赔偿责任。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