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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立劳动合同应当注意的问题

2015年10月20日 | 发布者:吴富兵 | 点击:1239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由于一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法律意识薄弱,或者一些用人单位利用其优势地位,违反法律规定,故意拖延或者拒绝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逃避应当履行的劳动合同义务,任意解除劳动关系,极大地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为解决这一问题,2

由于一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法律意识薄弱,或者一些用人单位利用其优势地位,违反法律规定,故意拖延或者拒绝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逃避应当履行的劳动合同义务,任意解除劳动关系,极大地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为解决这一问题,2008年1月1日起实施的《劳动合同法》对书面劳动合同的签订作出了明确的、具体的规定。《劳动合同法》第10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1.订立劳动合同要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平等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地位平等,应以平等身份签订劳动合同。自愿是指签订劳动合同完全是出于本人的意愿,任何一方不得采取强加于人和欺诈、威胁等手段签订劳动合同。协商一致是指劳动合同的条款、内容必须由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才能签订。

2.订立劳动合同要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订立劳动合同时,有些合同约定女职工不得谈恋爱、结婚、生育子女;有的合同约定“工伤自理”,有的甚至约定了生死条款等显失公平的内容,违反了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这类合同自签订之日起就成为无效或部分无效的合同。因此,在签订合同前,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一定要认真审视每一项条款,就权利、义务及有关内容达成一致意见,并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签订合法有效的劳动合同。

3.劳动合同内容要尽量全面。《劳动合同法》第 17条规定了劳动合同的内容,分为必备条款和约定条款两部分。对于必备条款,劳动合同必须写明;对于约定条款,双方当事人可以根据劳动关系的内容和需要自行约定。

劳动合同内容要尽量全面,如果条款过于简单、原则,容易产生认识和理解上的分歧和矛盾,不利于双方权利义务的享有和履行。4.劳动合同的语言表达要明确、易懂。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受法律保护,它涉及当事人的权利、利益和责任,能够产生一定的法律后果。因此,签订劳动合同时,在语言表达和用词上必须意思准确、通俗易懂,以免发生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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