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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与员工都不能不知道的关于试用期的那些事儿

2015年10月20日 | 发布者:吴富兵 | 点击:1378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提要实践中,用人单位滥用试用期侵犯劳动者权益的现象比较普遍,用人单位通常不管是什么性质、多长期限的工作岗位,也不管有没有必要约定试用期,一律约定试用期,只要期限不超过劳动法规定的6个月即可。有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1年期

提要

实践中,用人单位滥用试用期侵犯劳动者权益的现象比较普遍,用人单位通常不管是什么性质、多长期限的工作岗位,也不管有没有必要约定试用期,一律约定试用期,只要期限不超过劳动法规定的6个月即可。有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1年期限的劳动合同,其中半年为试用期;有的生产经营季节性强的用人单位甚至将试用期与劳动合同期限合二为一,期限一样长,试用期到了,劳动合同也到期了,如此种种。为解决这一问题,切实保护劳动者的权益,《劳动合同法》对试用期进行了细化,规定了明确的期限要求。这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任何用人单位都不得违反。

基本案情

赵某与某贸易公司劳动争议纠纷基本案情赵某是吉林省吉林市人。2008年7月,赵某大学本科毕业后被某贸易有限公司招聘为华南区销售代表。在签订劳动合同时,贸易公司人事部经理李某告诉赵某,劳动合同期限定为1年,试用期为4个月,试用期工资为每个月1300元,转正后工资为每个月1500元。赵某听后没有异议,当场就签订了劳动合同。工作1个月后,赵某偶然得知,《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自己的劳动合同中约定的4个月试用期明显超过法律规定。赵某觉得自己的权益受到了损害,于是找李某交涉,要求公司依法缩短试用期。李某直接拒绝了赵某的要求,并声称全公司的员工都是约定4个月的试用期,不可能对赵某一个人例外。赵某不服,到当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仲裁机构裁决某贸易公司与其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关于试用期的约定违法。

处理结果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认为,依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赵某与某贸易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为1年,试用期不应超过2个月。本案中,某贸易公司与赵某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了4个月试用期,已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后来,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调解,某贸易公司最终改变自己的错误做法,与赵某达成调解协议,双方同意将试用期变更为2个月。

律师点评

这是一起因试用期约定违法而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试用期是劳动合同约定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相互了解,确定对方是否符合自己的求职条件或招聘条件的考察期。为了保护劳动者的权益,劳动合同的试用期受到我国劳动法律法规的严格限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试用期不能超越法律规定的范围。本案中,某贸易公司与赵某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为1年,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9条的规定,双方约定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即最长只能约定2个月的试用期。然而,某贸易公司却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了4个月的试用期,已超过2个月最长试用期的法律限制,显然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19条的规定,侵犯了赵某的合法权益。

实务风险提示

我国劳动合同法限定了能够约定试用期的劳动合同的最短期限,并且在劳动法规定的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的基础上,根据劳动合同期限的长短,将试用期予以细化规定。具体规定是:(1)劳动合同期限在3个月以上的,可以约定试用期。也就是说,能够约定试用期的劳动合同最短期限是3个月。(2)劳动合同期限为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3)劳动合同期限为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4)3 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试用期不能超越上述法定试用期范围。用人单位违法约定试用期的,劳动者有权投诉到劳动行政部门或者提起劳动仲裁维权。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承担法律规定的赔偿责任,即以劳动者试用期满后的月工资为标准,按照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实践中,很多工作本来不需要过长的试用期,劳动者就能胜任,但有些用人单位动辄规定试用期为三五个月,甚至半年,恶意用足法定试用期限上限,这加重了劳动关系的不平等性,增加了劳动者的职业不确定性和经济负担。这就提醒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特别是劳动者一方在约定试用期时将技术含量的因素考虑进去。对用人单位来说,如果在合理时间内依然不能判断劳动者是否能胜任工作,就应当承担因此而带来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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