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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将工作地点由近调远,职工可以拒绝吗

2015年10月20日 | 发布者:吴富兵 | 点击:1260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网友咨询:两年多前,我被一家保健品公司聘为派驻超市的促销员。该公司在浙江,签订劳动合同都通过快递完成,我们北京这边员工的社会保险由其他公司代为缴纳,工资、社保费都能按时支付。上个月,因工作中的一些问题我与主管发生矛盾,近

网友咨询:两年多前,我被一家保健品公司聘为派驻超市的促销员。该公司在浙江,签订劳动合同都通过快递完成,我们北京这边员工的社会保险由其他公司代为缴纳,工资、社保费都能按时支付。

上个月,因工作中的一些问题我与主管发生矛盾,近日他以工作需要为由,让我到五环外一家超市去上班。我说当初来公司应聘就是考虑到离家近才来的,现在调到这么远的地方去,我有实际困难没法上班。但主管答复劳动合同上没有约定具体工作地点,要么去新地址上班,要么辞职,有意见到浙江公司去提。请问:主管这么做合法吗?

律师解答:《劳动合同法》第17条规定,工作地点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如果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没有约定具体工作地点,在实践中不会致使整个劳动合同无效,但也绝不等于用人单位可以以此为由,单方随意变更劳动者的工作地点。

从您介绍的情况来看,您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中虽然没有约定具体工作地点,但你已经在公司派驻的超市工作了两年多,双方实际履行劳动合同的“工作地点” 即是此派驻超市,公司要求你到五环外的超市去上班,属于变更工作地点,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5条的规定,公司应当与你协商一致变更工作地点,无权单方变更你的工作地点,所以主管的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若是主管强制以此为由将你辞退,属于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行为,你依法可以要求经济赔偿金,赔偿的数额为干一年赔偿两个月,而你在此超市干了两年了,你可以要求公司赔偿你4个月工资的赔偿金,若协商不成,你可以向当地的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解决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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