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返回地指标是国家在征用土地时,按照一定比例返回给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国有土地的一个标准。村集体经济组织有权结合本村实际,经民主议定程序,依法制定返回地指标等权益的分配方案,并按方案实行分配,其目的在于解决失地农民的生活出路问题。本案中,下桥村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的关于返回地指标的分配方案作出的有效决议“以1999年派出所在册户口计算田亩,其余4类人员(包含符合未入村户口的)则以征收田亩合同为准”,实质上该分配方案是按照1999年第二轮土地承包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所承包的土地来进行分配。本案周XX既未与平阳县万全镇下桥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签订土地承包合同,也未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无论在形式上或实际上,周XX都未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其不符合上述决议能分配到返回地指标的条件。况且,周XX丈夫肖XX所在的土地承包经营户也足额取得了返回地指标,不管周XX是否属于下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其也无权单独就分配问题提起本案诉讼。返还地指标分配方案涉及所有村民的集体利益,该方案经由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经民主议定程序制定,以民主决策和民主管理的方式制定的分配方案体现了集体经济组织的集体意志,属于村民自治范畴,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