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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纠纷

2015年11月05日 | 发布者:吴富兵 | 点击:1775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王某在某公司就职工程师,约定的试用期为六个月,入职后公司没有与王某签订劳动合同,还在试用期五个月后以试用期不合格解除劳动关系。王某提起劳动仲裁。下面华律小编就为您作详细的介绍,感谢您的阅读!

案件描述

试用期应当签订劳动合同我国《劳动法》自1995年1月1日开始实施,迄今已经19年了,但是直到现在,有些用人单位对试用期的认识仍然存在误区,认为试用期就是用人单位对新招用的劳动者考察、试用的一段时间,在试用期内无须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无须为劳动者缴纳各项社会保险。只有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考察合格,用人单位才正式录用该劳动者,此时,用人单位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办理正式的录用手续,履行相关的劳动义务。用人单位的上述认识显然是错误的,这往往会使其遭受法律上的不利后果,增加其管理成本。实际上,试用期是一把“双刃剑”,既在相当程度上约束着劳动者,也在很大程度上约束着用人单位。

基本案情:

王某与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  某公司招聘工程师王某,在录用通知书上注明试用期为6个月,试用期工资为3200元,试用期后工资为4000元。王某入职后,某公司没有与其签订劳动合同。5个半月后,某公司以试用期不合格为由解除了与王某的劳动关系。王某提起劳动仲裁,要求某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18000元,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4000元,补足工资差额4400元。

处理结果: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支持了王某的全部申诉请求。

律师点评: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因此,本案中,某公司在与王某建立劳动关系后,不与王某签订劳动合同,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上述规定。同时,《劳动合同法》第19条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某公司给王某的录用通知上只约定了6个月的试用期,但未与王某签订劳动合同,因此,单独约定的试用期不成立,王某已工作的5个半月的劳动报酬应当按照试用期满后的工资支付。所以,某公司应支付王某工资差额,具体金额为:(4000元—3200元)×5.5个月=4400元。

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在劳动者入职后一个月内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本案中,王某入职后某公司一直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根据上述规定,从王某入职的第2个月开始,某公司应当支付王某双倍工资,到其离职共4.5个月。因此,某公司应支付王某的双倍工资差额为:4000元/月×4.5个月=18000元。

另外,某公司以试用期不合格为由,解除与王某的劳动关系,没有相应的证据,系违法解除劳动关系。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经济补偿金标准的2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本案中,王某入职不足6个月,其经济补偿金为其半个月工资,因此,某公司应支付的赔偿金数额为:4000元/月×0.5个月×2倍=4000元。

分析风险:

一些用人单位招聘新员工时,为了占据主动地位,往往不与试用期内的劳动者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或者只签订试用期合同,待试用期过后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这种做法是违反劳动法律规定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就应当依法签订劳动合同。试用期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劳动关系的一种表现形式,所以也应当签订劳动合同。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也就是说,不管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订立的是一年期限的劳动合同,还是3年、5年期限的劳动合同,如果约定了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的前一段期限(由双方约定的期限,但是不得超出《劳动合同法》第19条规定的期限)为试用期,试用期是包括在整个劳动合同期限内的,不能单独约定试用期。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过后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做法,不仅是违法的,而且也可能将自己套牢。根据现行的劳动法律法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存在劳动关系的,属于事实劳动关系,受法律保护,而用人单位要终止事实劳动关系必须提前30日通知劳动者并应依法支付经济补偿。因此,用人单位不与试用期内的劳动者签订正式劳动合同,或者只签订试用期合同,想以此逃避用工责任的做法反而会得不偿失,无谓地增加管理成本。

律师提示:

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时,应当注意以下问题:1.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即使该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劳动期间调整工作岗位,甚至该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后又重新回来工作,用人单位与该劳动者也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2.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与试用期相同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3.不是所有的劳动合同都可以约定试用期,如下几种情形不得约定试用期:(1)非全日制用工;(2)劳动合同期限不满3个月的;(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4.不能单独订立试用期合同。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单独约定的试用期合同不成立,该期限就是劳动合同的期限。此种情形下,视为用人单位放弃试用期。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描述

试用期应当签订劳动合同我国《劳动法》自1995年1月1日开始实施,迄今已经19年了,但是直到现在,有些用人单位对试用期的认识仍然存在误区,认为试用期就是用人单位对新招用的劳动者考察、试用的一段时间,在试用期内无须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无须为劳动者缴纳各项社会保险。只有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考察合格,用人单位才正式录用该劳动者,此时,用人单位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办理正式的录用手续,履行相关的劳动义务。用人单位的上述认识显然是错误的,这往往会使其遭受法律上的不利后果,增加其管理成本。实际上,试用期是一把“双刃剑”,既在相当程度上约束着劳动者,也在很大程度上约束着用人单位。

基本案情:

王某与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  某公司招聘工程师王某,在录用通知书上注明试用期为6个月,试用期工资为3200元,试用期后工资为4000元。王某入职后,某公司没有与其签订劳动合同。5个半月后,某公司以试用期不合格为由解除了与王某的劳动关系。王某提起劳动仲裁,要求某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18000元,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4000元,补足工资差额4400元。

处理结果: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支持了王某的全部申诉请求。

律师点评: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因此,本案中,某公司在与王某建立劳动关系后,不与王某签订劳动合同,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上述规定。同时,《劳动合同法》第19条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某公司给王某的录用通知上只约定了6个月的试用期,但未与王某签订劳动合同,因此,单独约定的试用期不成立,王某已工作的5个半月的劳动报酬应当按照试用期满后的工资支付。所以,某公司应支付王某工资差额,具体金额为:(4000元—3200元)×5.5个月=4400元。

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在劳动者入职后一个月内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本案中,王某入职后某公司一直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根据上述规定,从王某入职的第2个月开始,某公司应当支付王某双倍工资,到其离职共4.5个月。因此,某公司应支付王某的双倍工资差额为:4000元/月×4.5个月=18000元。

另外,某公司以试用期不合格为由,解除与王某的劳动关系,没有相应的证据,系违法解除劳动关系。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经济补偿金标准的2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本案中,王某入职不足6个月,其经济补偿金为其半个月工资,因此,某公司应支付的赔偿金数额为:4000元/月×0.5个月×2倍=4000元。

分析风险:

一些用人单位招聘新员工时,为了占据主动地位,往往不与试用期内的劳动者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或者只签订试用期合同,待试用期过后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这种做法是违反劳动法律规定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就应当依法签订劳动合同。试用期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劳动关系的一种表现形式,所以也应当签订劳动合同。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也就是说,不管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订立的是一年期限的劳动合同,还是3年、5年期限的劳动合同,如果约定了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的前一段期限(由双方约定的期限,但是不得超出《劳动合同法》第19条规定的期限)为试用期,试用期是包括在整个劳动合同期限内的,不能单独约定试用期。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过后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做法,不仅是违法的,而且也可能将自己套牢。根据现行的劳动法律法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存在劳动关系的,属于事实劳动关系,受法律保护,而用人单位要终止事实劳动关系必须提前30日通知劳动者并应依法支付经济补偿。因此,用人单位不与试用期内的劳动者签订正式劳动合同,或者只签订试用期合同,想以此逃避用工责任的做法反而会得不偿失,无谓地增加管理成本。

律师提示:

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时,应当注意以下问题:1.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即使该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劳动期间调整工作岗位,甚至该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后又重新回来工作,用人单位与该劳动者也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2.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与试用期相同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3.不是所有的劳动合同都可以约定试用期,如下几种情形不得约定试用期:(1)非全日制用工;(2)劳动合同期限不满3个月的;(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4.不能单独订立试用期合同。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单独约定的试用期合同不成立,该期限就是劳动合同的期限。此种情形下,视为用人单位放弃试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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