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建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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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代位继承

发布者:张建光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婚姻家庭 |2741人看过

    我国宪法规定了公民具有继承权。继承法对继承法律关系做了进一步的规定,把继承分成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法定继承里面有两个比较特殊的概念,即代位继承和转继承。


    那么什么是代位继承呢?所谓代位继承是指它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由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替先死亡的长辈直系血亲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一项法定继承制度,又称间接继承、承租继承。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称被代位继承人,简称被代位人。代替被代位人继承遗产的人称代位继承人,简称代位人。代位人代替被代位人继承遗产的权利,叫代位继承权。这里面值得注意的是代位权的主体。


    代位继承始于罗马法的按股继承。罗马市民法规定,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或受家父权免除的子之子,取得其父的应继份,这种直系血亲卑亲属代位继承的制度逐渐延伸,扩展到旁系血亲。近代各国立法几乎都对该制度加以了沿用,但一般都对代位继承权作了限制。多数国家把代位继承权限制在被继承人子女的直系血亲卑亲属范围内,但也有少数国家,如法国,允许兄弟姐妹的直系血亲享有代位继承权。在我国享有代位权必备四个条件:


    一、被继承人先于继承人死亡。


    二、被继承人与继承人之间是直系血亲关系,且继承人是被继承人的晚辈。例如子先于父死亡,如果自有直系晚辈血亲,则可以行使代位继承。反之,父先于子死亡,则不发生代位继承。


    三、代位人必须是被继承人的直系晚辈血亲,而且对相隔的辈分没有限制。但如果是旁系或者其他继承关系不能发生代位继承。


    四、这里所指的直系晚辈血亲包括自然血亲和拟制血亲。自然血亲指的是有血缘关系的直系亲属。拟制血亲则指由于收养形成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形成的父(母)子(女)关系。或者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亲缘关系。


    代位继承的效力。具备以上要件时,代位继承人以被代位继承人之顺序进行继承。在继承时,代位继承人只能继承被代位人的应继份额。如果有两个以上的代位继承人,则由他们共同继承,按人数均分被代位人的应继份额。我国《继承法》第11条明确规定:“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们父亲或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接下来的问题是继承人又债务时的代位继承。依据《继承法》第三十三条 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现在问题是,在继承人有债务、未经清偿时,代位人在继承财产后应该为被继承人偿还债务。但是如果代位人为了躲避债务,放弃代位继承权,而继承人由于已经死亡失去了继承权, 则本应代位继承的份额改为其他继承人继承,而这种继承与继承人无关,致使继承人的债务不能的到清偿,债权人的权利得不到保护。我国的法律没有对这种法律关系予以调整,司法实践中对此无能为力。另一方面,鉴于代位人与其他继承人之间是一种亲缘关系,由于中国的传统人情关系关系,代位人可能以其他方式获得本该由其代位继承的份额,这种规避法律的行为只能等待法律制度的进一步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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