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事实:
方甲1995年与前妻离婚,婚生子方乙由其抚养。2004年方甲与陈某再婚,几年后,方甲被查出患病。2012年6月,方甲立下遗嘱,遗嘱载明,由儿子方乙继承他位于重庆市北碚区的两套房屋,方甲还对名下的个人其他财产做了处分。一个多月后,方甲因病去世。
方甲去世后,其名下的多套房产以及车辆的相关证件,都由陈某保管。方乙因与继母陈某协商在遗产分配上未能达成一致,将陈某告上法院。
陈某认为,这两套房子取得的时间是方甲与她再婚后,应计入夫妻共同财产,其本人享有这两套房屋一半的所有权。
争议焦点:
本案诉争的位于重庆市北碚区的两套房屋是否属于方甲和陈某的夫妻共同财产?
审理情况:
法院审理后查明,方甲再婚前个人拥有一套房屋,婚后因拆迁补偿,原有的一套房屋变为两套房屋。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定,该两套房屋属于方甲婚前个人财产,方乙可依遗嘱继承。方甲的其他财产,适用法定继承。陈某不服一审判决,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重庆一中院审理后,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法理分析:
本案案由虽为继承纠纷,但诉争的两套房屋的性质却成了双方争议的焦点,因此对该争议焦点的分析就成为本案审理的重点。针对本案的焦点,实践中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位于重庆市北碚区的两套房屋系方甲婚前所有的一套房屋因拆迁补偿所取得的,尽管该两套房屋的取得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该两套房屋是基于方甲的婚前个人所有的一套房屋取得的。从性质来看,该两套房屋是方甲婚前个人房屋因拆迁补偿兑换而来,这只是房屋在数量上由原来的一套变成两套,并不影响其婚前个人财产的性质,因此应当认定为方甲的婚前个人财产。
第二种观点认为,该两套房屋的取得是在方甲和陈某结婚登记之后,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后即确定为合法的夫妻关系,除法律规定和双方另有约定外,原则上婚后取得的财产均系夫妻共同财产,因此该两套房屋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陈某享有该两套房屋一半的所有权。
笔者认为,上述第一种观点较为合理,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也采纳了上述第一种观点。
本案中,方甲婚前个人所有的一套房屋因拆迁补偿,数量上变成了两套,我们不能机械地认为该两套房屋系婚后取得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重点还要审查该两套房屋的来源基础以及取得的事实。根据民法的基本原理,财产形态之间以及数量上的等值转化并不改变财产所有权的性质,本案中,婚后取得的两套房屋系方甲婚前个人财产的替代物,其所有权并未变更,仍属于方甲的个人财产。
案件来源:2014年4月9日《重庆商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