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志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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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说:男子起诉讨要“1314、520”示爱款 为何被驳回

发布者:陈志斌律师|时间:2020年04月13日|分类:债权债务 |497人看过

【案情介绍】

金城江的韦小姐怎么也没想到,自己生日当天邀请好友一同庆生,竟让自己吃上了官司。庆生当晚,同桌的陈先生席间通过微信先后将两笔金额分别为1314元、520元的微信转账转至韦小姐处,韦小姐欣然接受。可最近陈先生想把这笔钱要回来,为此还将韦小姐诉至公堂。20191118日,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该案。

陈先生诉称,自己当晚由于醉酒,失手将两笔金额共计人民币1834元的微信转账转至韦小姐处,多日后查看微信账单才发现酒后误转。陈先生当即联系韦小姐要求其返还这两笔转账,可是韦小姐一直不予理睬,甚至采取微信拉黑、更换手机号码等方式躲避陈先生。陈先生讨要无门,遂提起诉讼,指控韦小姐不当得利,要求其返还自己误转的1834元。

面对陈先生的控诉,韦小姐辩称,陈先生曾有意追求自己。庆生当晚,陈先生为表示爱意,先后给自己微信转了“1314”、“520”等具有特殊含义的金额。后陈先生因追求不成,便开始进行一系列骚扰以逼迫自己将钱退回,自己迫于骚扰才将陈先生微信拉黑并更换了手机号码。韦小姐认为,陈先生转账一举是基于示爱而作出的赠与行为,自己未构成不当得利。

庭审中,法庭将双方的争议焦点归纳为,陈先生向韦小姐两次微信转账的性质。法院认为,陈先生向韦小姐进行了两次微信转账,金额分别为1314元、520元,而“1314520”是民间具有特殊意义的数字,其谐音为“一生一世、我爱你”。且陈先生主张这两笔转账为韦小姐不当得利,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但陈先生无法向法庭提供该两笔转账乃是违背自己意愿转出,亦没有在转账前后聊天记录或转账留言中注明转账性质,简言之,陈先生不能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综上,法庭对该案进行一审当庭宣判,驳回了陈先生要求韦小姐返还两次微信转账共计人民币1834元的诉请。


【陈志斌律师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明确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故顾某向李某赠与钱款的赠与合同成立且履行完毕。


恋爱关系是成年男女在社会交往中的一种特殊情感关系,确定恋爱关系的男女双方往往具有将来缔结婚姻关系或在一起生活的美好愿望。基于这种美好的愿望,处在恋爱关系中的男女双方除了会发生日常生活消费支出外,可能存在一方为另一方进行大额资产支付的情况,如一方为另一方购房或购车等行为。这种大额支付的行为系无偿的,一般也不需要接受支付的一方承担对待给付义务,在性质上属于赠与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85条的规定,应当认定为赠与合同成立并生效。


对于恋爱期间的赠与,法律上是作为一般赠与来处理的,按照一般赠与,赠与人只有在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对赠与人有抚养义务而不履行或者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时才能撤销赠与。

  恋爱中的赠与,有三个情况需分清:

1、恋爱期间赠与小额财物,属于礼尚往来,一般按赠与处理,不予支持返还。

2、恋爱期间双方共同消费的支出,例如购买衣物、食品等日常生活必需品、共同旅行开支等,虽为一方支付,但因该钱款支出已消费完成,一般不再返还。

3、恋爱期间赠与贵重财物,酌情支持返还。法院在审理这类案件时,往往会根据当地经济水平和双方收入水平考虑财产价值的大小,对于价值较大财物以及对给付人具有较大的特殊纪念价值意义的财物,特别是对给付方的生活造成影响和困难,如房产、汽车、贵重首饰、较大金额现金等,虽然是自愿给的,但因为是为了达到结婚目的,这种赠与实质上是一种默示的附条件赠与,即附加了结婚的暗含条件,如果双方婚前分手,即该条件未能成就,一方要求对方返还,法院会酌情支持返还请求。

4、恋爱期间赠与彩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span="">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规定,以下情况可以要求返还彩礼: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恋爱期间是美好的,因此,双方当事人对于涉及财物的证据,也不会留心,更不会保存。但是就是因为这样,在诉讼中,容易因缺乏证据而处于不利地位。所以,在此提醒恋爱中的人们,大额财物支出需慎重,最好留有书面凭证,注明转账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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