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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授权开高人气、高流量的饮品店,竟然被巨额索赔!怎么回事?

作者:芦道宾律师时间:2020年03月04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292次举报


被授权开高人气、高流量的饮品店,竟然被巨额索赔!怎么回事?

          广东德元律师事务所 芦道宾律师

 

案情回顾:

李某刚大学毕业,就业不理想,想响应国家号召,积极创业。有天,看到广州A餐饮公司对人气极高的“鹿角巷”连锁饮品店进行加盟招商,条件非常优惠,遂感觉这是一个好机会。

李某尝试与对方联系,对方马上派人找到李某。A餐饮公司主动承诺自己有“鹿角巷”的知识产权,有权授权加盟商使用并在加盟合同上明确约定。李某刚刚大学毕业,不太懂得这方面的法律,看见对方有印刷好的合同,且写的十分清楚,又想到“鹿角巷”现在十分火热,人家公司安排的非常周到,肯定没有问题。李某遂很快与A餐饮公司签订加盟合同。合同签订后,对方帮助李某找店面,搞装修,培训李某制作饮品,显得非常专业且热情。李某也对将来充满信心,感到赚钱的机会终于来了,可以大干一场了!

李某很快可以开业了,于是按照合同约定,从A餐饮公司购买了一批原料和设备等,并在某团等网站上开设了外卖链接,提供网络送餐服务。

正当李某信心满满,开足马力准备赚钱的时候,突然接到一个电话,对方说李某涉嫌侵犯“鹿角巷”的著作权,涉嫌不正当竞争,要求李某立即停业,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10万元。李某这时刚开业不到6个月,前期光加盟费、装修费

租金、原料和设备等就已经投入15万元左右,还没有盈利。李某非常疑惑,怎么回事啊?

   李某立刻给A餐饮公司打电话,A餐饮公司回复说有人诈骗,不要理睬。李某将信将疑,也就没有把那个“敲诈”电话放在心上。哪知过了几天,收到一封律师函,律师函里再次要求李某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等内容,李某觉得这个事情没有那么简单。李某马上联系A餐饮公司。A公司竟然没有人接电话,后来也联系不上。李某也多方打听,终于了解到A公司可能真的是有问题。于是,李某立刻注销餐饮店工商登记,彻底放弃不做了。

  李某以为自己这样就可以不用承担责任了。可是,过了几个月,突然收到法院传票,有人起诉他要求赔钱了。

 

法院判决:

  经法院审理后查明,“鹿角巷”的著作权人是邱某,A餐饮公司没有取得邱某的授权,李某使用“鹿角巷”美术作品用于商业经营侵犯了邱某的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转播权,最终法院判李某赔偿权利人20000元。

 

律师解读:

1、美术作品是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鹿角巷”系列美术作品具有一定的美感,可以认定为作品,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2、怎样辨别对方是否是真正的权利人呢?可以从授权方是否具有创作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有关权利的合同等材料进行确认。当然,必要时,还应对以上材料进行核实,防止他人造假。本案中,李某就是没有进行充分的调查和核实,仅仅是看到A餐饮公司有承诺的合同就进行加盟,所以最后被法院认定有一定的过错,需要赔偿“鹿角巷”权利人的损失。

3、当然,李某的巨额损失是可以向A餐饮公司索赔的。

 

法律条文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56条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无法区分的,以家庭财产承担.

  2、《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48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未经许可,播放或者复制广播、电视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八)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

3、《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49条 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专职律师,房地产经济师,党员,广东德元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本科毕业于中南大学,中国政法大学法学硕士研究生。从业以来办理近千...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中山
  • 执业单位:广东德元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42020********09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人身损害、劳动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