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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被邀聘请做工不慎断指上诉老板赔偿

发布者:湖北德来颂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19年11月11日|分类:工伤赔偿 |205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2017年7月,被告聘请我方原告在其经营的木材加工厂(个体户)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务合同。2017年8月29日7时左右,由于没有安全防护措施,原告在操作机器的时候不慎将右手食指锯断及中指锯伤。原告当即被送往医院进行治疗,原告从2017年8月29日住院治疗至2017年9月7日,共住院9天,花费14000元治疗费均由被告承担,且被告另行支付原告3000元。由于原告的断指在事故发生后近2小时才被送往医院,主治医生说明接断指没有十分保障,但要求原告接断指,而原告却明确拒绝接断指,导致原告右食指中节指骨近端以远缺如,2018年5月21日,经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咸一医司鉴所XX号意见书鉴定:被鉴定人胡某鑫所受伤,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伤残程度构成X(十)级,误工期90日,护理期90日,营养期60日,右中指神经、肌腱损伤、运动功能部分丧失的后期医疗费3000元或以实际发生额为准。庭审中,被告对原告的伤残等级要求重新鉴定,本院收到被告书面申请后依法委托鉴定,但被告没有在缴纳鉴定费期间缴纳鉴定费。                           

同时查明,原告胡某鑫于2014年9月起租住在咸宁市××区横沟桥镇××社区桥××号。                           

裁判结果

一、被告江某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原告胡某鑫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法医鉴定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后期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等损失48744.2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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