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向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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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 代理意见

发布者:王向阳律师|时间:2019年05月13日|分类:债权债务 |748人看过


代理意见

一、出借方应充分举证其资金来源,且未违法向不特定的对象出借资金赚取高息等非法金融活动。

   出借方举证的其名下的注册的公司、其亲属朋友注册的公司等,与其资金来源没有直接关联,不能说明其预证目的。

   若认定为非法从事借贷业务,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无效,根据公平原则出借方可主张同期央行贷款利率的利息。

二、出借方应充分举证证实其出借的较大数额借款的支付凭证、还款计划等证据。

   出借方应提供借据、借款合同、款项支付凭证或还款计划等,向借款人主张届期借款本息。对于无转账凭证佐证的收据、借据等,不能认定借款确实发生了。

   对于还款计划等签署前的支付凭证、还款记录,一般可以概括认定。对于还款的数额,需明确举证在还款计划签署后支付的。

   对于第三方的代为支付等,应出具第三方的证明文件。

对于多个借款人偿还的借款,应着重说明借款人共同偿还的全部借款,避免还款金额的遗漏。

对非本案借贷法律关系的其他投资等活动,可区分对待。

三、诉请支付的利息等不得超过法定最高限额。

   诉请主张的利息、违约金、罚息、律师费等总额不得超高年率24%。明确连带担保的数额,是否包括罚息、律师费等。

   诉请要求支付的利息,包括还款计划约定的利息,该利息的计算不得超过法律规定的年率24%

四、连带担保签章的效力,应具体分析签章时的具体情形,是否构成表见代理等。

   若被担任不清楚借款人、担保人间的具体关系,应充分举证担保人签章时,出借人有充分的理由相信,担保人的担保是其真意表示。否则,若鉴定结果签章非备案章,将面临担保无效等风险。

   此致

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北京市北方(保定)律师事务所

王向阳   律师

2019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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