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向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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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撤销之诉代理词

发布者:王向阳律师|时间:2019年04月08日|分类:合同审查 |1256人看过

代 理 词

审判长、审判员:

   受ZS公司的委托及北京市北方(保定)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我担任其与DE苗圃、DS公司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一案的本诉及反诉代理人,经庭审、仔细分析案卷等,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因暴雨自然灾害使苗木受淹的损害以及被反诉人暴力阻挠致使苗木被冻受害,反诉人均不承担销售合同的违约责任。

2017年6月下旬,DE县连续数日暴雨,并伴有八级大风,致使刚嫁接好的苗木被严重水淹风摧。经反诉人积极抢救才减少了受损苗木,但苗木仍受损严重。

为避免嫁接的苗木越冬被冻伤,反诉人的基地负责人王xx带工人于2017年11月28日准备进行起苗工作。在进行起苗准备工作时,遭到被反诉人及林业局的无理、暴力阻挠,并称“苗子是我们(被反诉人)的,再来就扣车……”。基地负责人王会刚、现场工人侯延荣、葛袁媛,予以充分证实。经反诉人多次协调,被反诉人仍拒绝起苗防冻害。

特别需要说明的是,根据销售协议,2017年12月反诉人才依约开始向被反诉人支付承包费用。然而,2017年11月28日,被反诉人即暴力阻止反诉人起苗、售苗,其主观上是恶意的、违约的、违法的!

历经上述自然灾害及被反诉人的暴力阻挠后,嫁接的优良核桃苗受损严重,客观上达不到双方约定的60万株数量;但是反诉人对此依法不应承担任何违约责任,反倒是被反诉人应当就此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故,对于不可抗力造成的苗木损失,反诉人不承担违约责任;被反诉人应就苗木冻害损失、阻挠销售损失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二、反诉人务实、诚信,被反诉人强势、蛮横,反诉人被迫签署了解约协议。

 优良嫁接核桃苗经历暴风雨、冻害、暴力阻挠起苗销售的“天灾人祸”后,苗木损失严重,并因被反诉人暴力阻挠反诉人随市场行情售苗,损失持续扩大中。

2017年10月23日,反诉人及时向被反诉人提出延包等申请。至2018年3月9日DE县林业局才做出研究意见,整整用了五个月时间,足见被反诉人对反诉人面临问题的极为消极态度。多等待一天就多增加一天的损失,况且2018年3月31日合作期即届满,反诉人难以再承受时间上的拖累,反诉人经营处于困境中。

反诉人的暴力无理阻挠,苗木的运输等也必须经林业局签发植物检验检疫合格证明,被反诉人明显处于强势地位。

基于上述原因,被反诉人起草了《关于ZS公司销售合同解除的协议》,反诉人的工作人员被迫签署了该协议,DS公司因在DE县林业局管辖范围内也有苗圃而被迫作为担保人签章。

三、解除协议条款明显不客观、不合理、不公平,被反诉人利用己方的优势地位、反诉人处于困境,以极低价值获得了反诉人巨额利益,解除协议对反诉人显失公平。

《民法总则》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一)反诉人从未向被反诉人提出解除合同申请,系被反诉人恶意利用反诉人的危困、己方的优势,以窃取反诉人成果。

  解除协议中被反诉人称,反诉人“提出了关于减免资金、解除合同的诉求”。虽然反诉人经营确实陷入困境,但若解除协议无疑会使损失进一步扩大,鉴于诉争的解除协议具体条款,无论从主观上,还是客观上讲,反诉人断然不会提出解除申请的。

反观被反诉人,其正是利用了反诉人处于危困、己方的优势,恶意促成反诉人同意解除协议,以达到其非法窃取反诉人劳动成果之目的。

(二)“2018年3月底之前聊城中实元林把协议所约定的核桃苗移走。”,短时间内反诉人客观无法移走苗木,该条款明显对反诉人不公平。

2017年11月28日,被反诉人暴力阻挠起苗防冻害;2018年3月9日,DE县林业局才做出该研究意见,突然要求反诉人于2018年3月底前移走100亩核桃苗,客观上难以完成;即使移走了,也因事中无法找到如此大批量的客户,而不能实现苗木的经济的价值。

故,反诉人客观上无法满足获得苗木所有权的条件,只能被迫按DE林业局的研究意见将全部核桃苗无偿赠与被反诉人。

(三)反诉人承担了大量苗木培育工作,被反诉人以46万元应收承包费获取了反诉人价值逾200万元苗木及12万元违约金,对反诉人显失公平,解除协议应予撤销。

1、反诉人投入巨大,50万元无偿补贴远远不足。

反诉人为完成DE县林业局发展优种核桃苗木项目的请求,自2016年4月起近三年内,进行了100亩土地的整理、播种、育苗、浇地、施肥、病种害防治、除草、嫁接等等,为优良核桃苗的培育投入大量人力物力。其中,仅购买核桃种子约30万元,购买化肥15万元,嫁接穗款24万元,工人工资32万元,被反诉人以政府无偿补贴的50万元是远远不够的。

2、双方投入及回报明显不公平,反诉人损失巨大、被反诉人却收益丰厚。

销售协议约定,2017年12月前反诉人向被反诉人支付46万元苗木款。解除协议约定,全部核桃苗(价值逾200万元)归被反诉人所有,反诉人向被反诉人支付12万元违约金,解除签订的销售合同。

历经天灾人祸后,100亩良种核桃苗,仍有较大经济价值。案涉苗圃的现场负责人王xx、工人侯xx、葛xx真实反映了被反诉人暴力阻止起苗防冻及剩余苗木情况。

剩余的一级核桃苗有10万多株,2017年底单株市场价约12元;剩余的二级核桃苗约30万株,2017年底单株市场价约4元;实生苗10万余株,2017年底单株市场价约1元。剩余核桃苗的市场价值为250万元。

对于因被反诉人暴力阻止起苗防冻造成的约10万株损失(2017年底单株市场价约12元),也依法应当由被反诉人承担。

关于核桃苗木的损失,苗圃现场负责人及亲历工人予以客观、充分证实,并且被反诉人对其暴力阻挠起苗防冻、阻挠售苗、剩余苗木的情况未提出任何异议。反诉人也提供了苗木现状的照片,真实反映了剩余苗木的状态、面积等基本情况。因此,对于剩余核桃苗的2017年时的价值,应当以被反诉人无异议的证人证言及现状为准。

综上所述,反诉人务实、诚信,被反诉人强势、无理。反诉人为培育核苗投入巨大,也不应对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承担任何违约责任,被反诉人暴力阻挠起苗防冻、售苗,应当对冻害造成的损失以及阻挠销售苗木承担赔偿责任。被反诉人利用其举办单位DE县林业局的优势地位,迫使反诉人签订了严重显失公平的解除协议。依据解除协议,被反诉人以46万元应收款项,换取了反诉人逾200万元价值的良种核桃苗以及12万元违约金,还免除了被反诉人的苗木冻害及阻挠销售的违约赔偿责任,这对反诉人严重不公平!因此,请贵院依法认定解除协议显失公平、并予以撤销。

以上代理意见请采纳!

此致

DE县人民法院

 

代理人:北京市北方(保定)律师事务所

王向阳  律师

2019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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