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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纠纷 致省高院再审申请书

发布者:王向阳律师|时间:2017年02月19日|分类:土地纠纷 |867人看过

民事再审申请书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A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王B

因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1216日作出的(2016)冀06民终5449号民事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之规定,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一、再审请求

1、请求撤销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1216日作出的(2016)冀06民终5449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

2、两审诉讼费用均由被申请人承担。

二、申请事由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三、具体事实和理由

1、申请事由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具体理由如下:

(1)申请再审人对诉争土地享有合法的承包经营权。

    《承包土地基本情况登记证》及《基本农田保护卡》均明确显示,申请再审人在唐县南店头村依法享有2.38亩承包土地。该2.38亩承包土地包括诉争的土地。

2)“津天鼎保(2016)文书鉴字第056号”鉴定意见书只能说明,被申请人所持有的“字据”(分家单,双方各一份,且与申请再审人的关键内容不一致),系代笔人张全国所书,但未对双方的签字是否本人所书作出结论,不能确定“字据”是真实有效的。

2016625日,天津市天鼎物证司法鉴定所出具“津天鼎保(2016)文书鉴字第056号”鉴定意见书,鉴材字迹与现有样本字迹是同一人所写,即被申请人所持“字据”的主文部分,系代书人张全国书写,但未涉及双方及中间人的签字是否本人所书写。

中间人张全国与被申请人间存在利害关系,绝不能排除恶意串通另外伪造“字据”的可能。张全国与被申请人长期同住一村,而申请再审人数十年来一直客居北京,按照乡村民间习俗,张全国极可能包庇袒护被申请人。

   3)申请再审人所持“字据”因被雨淋不能鉴定出真实的书写人,但双方当事人及中间的签字是真实的。

申请再审人所持“字据”,因路途中被盗遗失受雨淋,而字迹模糊,且有北京公安机关的证明,因此不能鉴定出真实的书写人客观上亦属正常。

2、申请事由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三项,具体理由如下:

   被申请人所持“字据”中,证人王国群的签字及手印,明显非其本人签署,是被申请人伪造的。

天津市天鼎物证司法鉴定所作出“津天鼎保(2016)文书鉴字第056号”鉴定意见书,所依据的检材中,中间人王国群并未签字,更未曾按手印(有本人证言),且申请再审人及被申请人的签字是否属实均不能确定。

3、申请事由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五项,具体理由如下:

二审庭审前,由于被申请人所持“字据”中各方签字是否真实有效对本案影响重大,故申请再审人依法向二审法院提交了笔迹鉴定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所持“字据”中各方签字的真实性进行鉴定。然而,二审法院拒绝接受笔迹鉴定申请,未查明本案关键事实,严重损害了申请再审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二审法院仅依据与申请再审人有重大利害关系的代笔人书写的“字据”,而无视“字据”关键效力部分即当事人双方及中间人的签名及捺手印均不属实,即作出被申请人所持“字据”合法有效的论断,实为荒谬!故,请省院查清事实真相,还清白于百姓!

此致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再审申请人:王国祥

                                     201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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