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向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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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xx与冯xx、xx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王向阳律师|时间:2018年10月23日|分类:交通事故 |503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案例点评


1、案件情况

   2016年3月13日15时许,被告冯xx驾驶冀F×××××小型轿车在清苑区白团派出所路口由北向南超车时,与对向驾驶自行车的原告张xx相撞,造成车辆不同程度损坏、原告张xx受伤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清苑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冯xx负全部责任,原告张xx无责任。被告冯xx驾驶车辆冀F×××××在被告人保公司投保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故请求被告方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车辆损失费等共计71555.67元。

2、律师点评

   原被告双方对xx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第04025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均无异议,对被告冯xx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张xx无责任予以认定,原告张xx与被告冯xx构成机动车交通事故侵权责任法律关系。因原告的经济损失已从保险赔偿款获得赔偿,故被告冯xx不再承担赔偿责任。关于被告冯xx在解放军第xxx医院为原告垫付医疗费3000元的问题,该笔费用未包含在原告的诉求之中,应由被告人保公司、冯xx双方根据保险合同法律关系予以处理,与本案分属不同的法律关系,被告人保公司亦不同意在本案中一并处理,故被告冯景锐应另案主张。

3、律师建议。

  交通事故赔偿中,一定要保留好缴费票据、诊断证明、病例、片子等证据资料,起诉时若司机没有赔偿能力也没有保险,可以依法追加车主为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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