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例点评
1、案件情况
2016年3月13日15时许,被告冯xx驾驶冀F×××××小型轿车在清苑区白团派出所路口由北向南超车时,与对向驾驶自行车的原告张xx相撞,造成车辆不同程度损坏、原告张xx受伤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清苑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冯xx负全部责任,原告张xx无责任。被告冯xx驾驶车辆冀F×××××在被告人保公司投保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故请求被告方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车辆损失费等共计71555.67元。
2、律师点评
原被告双方对xx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第04025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均无异议,对被告冯xx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张xx无责任予以认定,原告张xx与被告冯xx构成机动车交通事故侵权责任法律关系。因原告的经济损失已从保险赔偿款获得赔偿,故被告冯xx不再承担赔偿责任。关于被告冯xx在解放军第xxx医院为原告垫付医疗费3000元的问题,该笔费用未包含在原告的诉求之中,应由被告人保公司、冯xx双方根据保险合同法律关系予以处理,与本案分属不同的法律关系,被告人保公司亦不同意在本案中一并处理,故被告冯景锐应另案主张。
3、律师建议。
交通事故赔偿中,一定要保留好缴费票据、诊断证明、病例、片子等证据资料,起诉时若司机没有赔偿能力也没有保险,可以依法追加车主为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