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例点评
1、案件情况
原、被告经媒人介绍相识,原告先后两次向被告支付26,000元和106,000元,合计132,000元。2014年12月7日,双方根据当地习俗办理了结婚仪式。由于双方年龄不够,未在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结婚仪式办理后,被告经常不回家居住,经原告父母等多次调解说和未果,现双方无法继续共同生活,诉请法院判令依法返还彩礼106,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2、律师点评
原、被告均认可在双方订立婚约过程中,原告给付了被告彩礼款106,000元,对该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原、被告现因无法继续履行婚约,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彩礼106,000元,考虑到本案中原告给付被告彩礼数额较大,且双方已有共同生活的事实,故确定彩礼返还比例为30%,即被告应返还原告彩礼31,800元。
3、律师建议
只有符合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规定的法定条件,男方才可以要求返还彩礼,且返还的比例根据实际情况调减。对于女方,一定依法办理结婚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