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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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简述案件详细情况
2013年9月原告委托被告加工产品,因被告称其货运车辆已到报废日期不能使用,原告即将所有的车牌号津AB2****的东风牌中型厢式货车出借给被告使用,由被告郭xx签字确认,双方约定于2014年11月15日返还车辆。到期后,被告未返还车辆
2、综合案件情况给出律师自己的点评(必须)
被告所借用原告东风牌中型厢式货车一辆,应按双方约定日期归还原告,被告到期未归还,故对原告要求被告返还车辆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被告郭xx签订借用车辆协议系业务行为,依法应由被告承担民事责任,故被告郭xx不应承担返还车辆的责任。
3、给出相应的建议或意见
被告保定应将借用的车牌号津AB2****东风牌中型厢式货车一辆返还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