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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无效的情形

发布者:罗燕飞律师|时间:2019年11月29日|分类:其他类型 |223人看过举报

一、离婚无效的情形

1、起诉离婚理由不充分。这是现实中法院判决不准离婚时遇到最多的一种情形。很多当事人甚至律师在书写起诉状时为了简洁,三言两语,笼统的一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或“无法共同生活”,没有或者无法提供证据,也没有说明夫妻感情破裂的原因及现状。

2、没有法定离婚理由亦无证据证实夫妻感情破裂。与第二种情形相比,这种情形下,当事人起诉时以及庭审中所作的工作是完备的,但是,没有法定离婚理由,又没有证据证实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法院推定夫妻感情尚未破裂。

3、妻感情虽已破裂,但原告并非坚决要求离婚。出现这种情形,完全是由于原告自己态度的转变造出的后果。因为,很多当事人在开庭的时候变得犹豫不决,这种由于正好是法官推定夫妻感情尚未破裂的依据。

4、军人配偶要求离婚,军人不同意。出现这种情形,完全是由于原告自己态度的转变造出的后果。因为,很多当事人在开庭的时候变得犹豫不决,这种由于正好是法官推定夫妻感情尚未破裂的依据。

5、法院不予受理的情形。女方在怀孕期内、分娩后一年内或终止妊娠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除非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这里的例外规定很模糊,现实中,很少有立案庭的法官会考虑。

6、大多数初次诉讼,法院判决不准离婚。法实践中,原告一方初次提出离婚,多数情形下法院判决不准离婚,除非具备法定离婚理由或者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有些时候,虽然当事人提供了相关证据,法官为了省事,依然判决不准离婚。

二、离婚无效的例举

1、因逃避债务进行的假离婚

现在离婚案件越来越多,“假离婚”的增长势头也很迅猛,有些人“假离婚”是为了规避一些法律责任,逃避债务或者是为了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我国婚姻法有明确规定,如果离婚时双方都共同的债务的,离婚后也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以清偿的,由男女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可交由人民法院进行裁判。夫妻双方不得以离婚为借口逃避债务,这样的离婚法院不支持,也会被判为无效离婚。

2、男女双方非自愿离婚

我国婚姻法有明确的规定,离婚一定要在双方自愿的前提下才准予离婚。所以双方自愿是离婚的前提条件,其中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离婚程序就拖延。另外还就是要保证离婚的真实性,必须是双方感情分崩离析,心甘情愿离婚,不能是一方因为受到另一方的威胁或欺诈违心的同意离婚,这种情况都是无效的。

3、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6个月内,离婚无效

我国法律为了保护妇女和孩子的合法权益,婚姻法明确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是不得离婚的,即使是提出法院也不受理。如果是遇到一些特殊情况法院会特殊对待,比如女方通奸,孩子为女方出轨而生的,过错在女方的,根据实际情况,可酌情受理。但是如果是在女方无过错的前提下,男方提出的离婚无效,法院也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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