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佳斌律师:13647221352
最近,有一位刘姓女士咨询我这样一个法律问题:“老公婚内出轨了,我要跟他离婚,他不同意,说愿意写保证书并签订《忠诚协议》,约定所有财产归女方所有,如下次再犯就同意离婚,并净身出户等内容。”刘女士问我拟定这样一份协议是否具备法律效力。
在此,黄律师将全面解答此类问题。
审判实践中,有关“忠诚协议”的效力认定,各地法院的审判标准并不统一,有些认定有效,有些无效,有些认定部分有效,目前并没有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对此进行明确的规定,笔者认为需要结合具体内容判断。
“忠诚协议”约定的内容主要存在以下情形:1、一方应当对另一方忠实,不得有婚外情、家暴、赌博等行为,如有违反,违反的一方应当支付违约金或赔偿损失;2、违反的一方将个人财产部分或全部所有权变更给另一方;3、违反的一方净身出户的同时赔偿巨额损失费、承担孩子抚养费等。
一种观点认为无效。理由如下:
夫妻“忠诚协议”是夫妻双方在结婚后,为保证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不违反夫妻忠诚义务而以书面形式约定违约金或赔偿金责任的协议。《婚姻法》第四条规定了夫妻间的忠诚义务,只是道德上的义务,而非法律义务,“忠诚协议”这种协议缺乏道德性,可能导致夫妻关系的异化,也会对夫妻双方的人身自由形成约束,更可能导致婚姻名存实亡。因此“忠诚协议”应属无效。
另一种观点认为有效。理由如下:
忠诚协议是私权利范畴,“法无禁止即可为”,虽然法律没有赋予“忠诚协议”强制执行力,但法律并不禁止夫妻之间签订“忠诚协议”,因此,只要“忠诚协议”是双方在平等自愿未受任何胁迫的前提下作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没有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也不损害他人和社会公共利益,符合《合同法》规定的全部生效要件,那么“忠诚协议”应当认定有效。
黄律师认为,虽然目前法学界对“忠诚协议”的效力仍有较大争议,不管司法实践上是否支持“忠诚协议”,如确有必要用这份协议保护自己的权益时,建议暂时可以不要过多考虑其效力问题,说不定在需要用到该协议之时,“忠诚协议”已经合法或被司法实践认可了,因此先签份这样的协议,方便自己日后争取更多的利益。另外,保证书在一定程度上也可作为无过错方起诉离婚及多分财产的证据。但签订“忠诚协议”需要规避一些通常会被认定无效的条款,如:
1、“忠诚协议”中约定有“一方违反忠诚义务,双方就必须离婚,放弃小孩抚养权。”等类似条款,那么该条款是违反《婚姻法》的规定的,婚姻关系是不能受合同法约束,该约定违背了婚姻自由中的离婚自由原则;另外,离婚并不意味着父母一方丧失对子女的监护权,监护权是一种法定权利,不因离婚而丧失,也不能通过协议约定排除,而抚养权是根据双方协商、孩子意愿、双方经济条件等各种情况进行确定的,也可以变更。
2、在忠诚协议当中约定了“净身出户”条款,常规表述为过错方在离婚时不得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从而由无过错方获得全部夫妻共同财产。《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四条:“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前述“净身出户”条款的表述本质上正是对离婚时双方进行财产分割的约定,按照司法解释的规定,该条款未生效。如经诉讼,法院仍会按照一般原则分割共同财产。
如要规避此风险,即需要规避将条款解释为财产处分行为,可以通过确定赔偿责任的方式,比如将“如男方出轨,则男方净身出户,双方婚姻生活存续期间的财产全部归属于女方所有”变更表述为“如男方出轨,则男方应当以其在双方婚姻生活存续期间的财产份额作为给予女方的损害赔偿”,黄律师认为此时该条款不属于财产分割协议,最终需要由法院判决确定该财产份额以损害赔偿的名义归属女方。
结合上述观点,夫妻双方在签订“忠诚协议”时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忠诚协议的内容:
1、限制一方基本人权,如离婚自由权、人身自由权、通信自由权等的相关条款无效。
2、侵犯其它人的权益的,相关条款无效。
3、剥夺孩子抚养权、探望权的无效,因为孩子抚养权的归属是以考虑孩子利益为着眼点,探望是父母的权利也是义务,不能将剥夺抚养权、探望权作为对过错方的惩罚。
4、对家庭财产的分配不能影响一方的基本生活。
5、约定的赔偿数额要符合家庭经济的实际情况,明显畸高的法院不会认可。
第二、不要在“抓奸现场”拿出事先准备好的忠诚协议,要出轨方立刻签。这会被认为是在“胁迫”状态下所签,不具有法律效力。
第三、根据我国的司法实践,忠诚协议一般是判决离婚时才有可能支持。不离婚只要求按协议赔偿的,法院立案的可能性非常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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