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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合同纠纷刑事辩护房产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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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以借条起诉会面临败诉的风险

发布者:黄佳斌律师|时间:2019年12月03日|分类:债权债务 |486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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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出借人提供借款时生效。该法律条文的意思是对于一方是自然人为主体的民间借款中,款项的交付比借据更重要,如果双方订立了借款合同或写有借条的,没有实际交付借款的,合同只是成立,但没有生效。

这就清楚了,如果出借人只有借条,向法院主张借款人还钱的,能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关键是要看出借人有没有实际提供借款,双方的借贷有关系是否生效。这就要区分借款金额的大小,在较大金额的借贷中,出借人仅借条在手,如果不能证明实际向借款人提供借款的,则即使借款人承认,法院都不会支持,为什么?因为有可能是虚假诉讼。

在小额借款中,如果出借人仅有借条的,此时借条即是借贷的合意,又是交付借款的凭证,因为小额借款中,根据一般的生活常理,无需出借人再另行提供转账凭证作为交付的事实。

不过,借款金额的大小是个相对的概念,并无统一的标准,一般要根据日常生活经验、出借人的出借能力、借款原因、交易习惯等综合确定。在不同的主体之间,也可能5万元的借贷就属于大额,需要转账凭证;但是另一笔借贷中,10万元的借贷仍属于小额,不需要转账凭证。

因此,在实务中为了避免出现争议,对于出借人来说,就好的方式就是通过转账进行交付借款,尽量避免以现金的方式交付。否则,借款人很可能以没有实际收到借款为由进行抗辩,这种情况下,出借人手里即使有借条,法院不一定能支持出借人的主张。

而在实践中,把借条写成欠条或者反过来把欠条写成借欠的情况很多,造成文不对题,结果往往给事实的印证,法律关系的认定以及权利人利益的实现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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