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瀛楚律师事务所量刑规范化汇编
汇编人:黄佳斌律师:1364722135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的犯罪量刑指导意见》
常见量刑情节的适用 |
1.对于未成年犯罪: (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减少基准刑的30%-60%; (2)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为成年人犯罪减少基准刑的10%-50%。 2.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下。 3.对于从犯:减少基准刑的20%-50%;犯罪较轻的,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或者免于处罚。 4.对于自首情节: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上或者依法免予处罚。 5.对于立功情节: (1)一般立功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2)重大立功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50%;犯罪较轻的,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予处罚; 6.对于坦白情节: (3)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 (4)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较重罪行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30%; (5)因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50%。 7.对于当庭自愿认罪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依法认定自首、坦白的除外。 8.对于退赃、退赔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9.对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积极赔偿但没有取得谅解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尽管没有赔偿,但取得谅解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10.对于达成刑事和解协议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于处罚。 11.对于累犯的:增加基准刑的10%-40%,一般不少于3个月。 12.对于有前科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10%以下,前科为过失犯罪或者未成年犯罪的除外。 13.对于犯罪对象为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妇等弱势人员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14.对于在重大自然灾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犯罪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
常见犯罪的量刑 |
(一)交通肇事罪 量刑起点: (1)致人重伤、死亡的或者是公私财物遭受重大损失的,可以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因逃逸致使一人死亡的,可以在七年至十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
(二)故意伤害罪 量刑起点: (1)故意伤害致一人轻伤的,可以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故意伤害致一人重伤的,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以特别残忍手段故意伤害致一人重伤的,造成六级严重残疾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
(三)强奸罪 量刑起点: (1)强奸妇女一人的,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奸淫幼女一人的,可以在四年至七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A.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B.强奸妇女、奸淫幼女三人的; C.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D.二人以上轮奸妇女的; E.强奸致使被害人重伤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
(四)非法拘禁罪 量刑起点: (1)犯罪情节一般的,可以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内确定量刑起点; (2)致人重伤的,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致一人死亡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10%-20%: (1)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致人重伤、死亡的除外) (2)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 |
(五)抢劫罪 量刑起点: (1)抢劫一次的,可以在三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A.入户抢劫的; B.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C.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D.抢劫三次或者抢劫数额达到数额巨大起点的; E.抢劫致一人重伤的; F.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G.持枪抢劫的; H.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
(六)盗窃罪 量刑起点: (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两年内三次盗窃的,入户盗窃的,携带凶器盗窃的,或者扒窃的,可以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
(七)诈骗罪 量刑起点: (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可以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
(八)抢夺罪 量刑起点: (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可以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
(九)职务侵占罪 量刑起点: (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可以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可以在五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
(十)敲诈勒索罪 量刑起点: (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或者两年内三次敲诈勒索的,可以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
(十一)妨害公务罪 量刑起点:构成妨害公务罪的,可以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
(十二)聚众斗殴罪 量刑起点: (1)犯罪情节一般的,可以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A.聚众斗殴三次的; B.聚众斗殴认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C.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的,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 D.持械聚众斗殴的。 |
(十三)寻衅滋事罪 量刑起点: (1)寻衅滋事一次的,可以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纠集他人三次寻衅滋事(每次都构成犯罪),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可以在五年至七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
(十四)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量刑起点: (1)犯罪情节一般的,可以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情节严重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
(十五)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量刑起点: (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海洛因、甲基苯丙胺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达到数量大起点的,量刑起点为十五年有期徒刑; (2)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海洛因、甲基苯胺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达到数量较大起点的,可以在七年至八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甲基苯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可以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情节严重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10%-30%: (1)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2)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 (3)毒品再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1)受雇运输毒品的; (2)毒品含量明显偏低的; (3)存在数量引诱情形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