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的定罪与量刑
【定罪】:从事交通运输人员或非交通运输人员,违法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空间要件:“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状态要件:运动、静止均可。
【量刑】:
三年以下 (交通肇事司法解释第二条) | ||
负全责或主要责任 | 死亡1人或者重伤3人 | |
造成公私财产直接损失,无能力赔偿数额在30万元以上 | ||
一人以上重伤 | 1、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 | |
2、无证驾驶 | ||
3、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而驾驶的 | ||
4、明知是无牌证或已报废的机动车而驾驶的 | ||
5、严重超载驾驶的 | ||
6、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 | ||
负事故同等责任 | 死亡3人以上 | |
三年以上七年以下 (逃逸、其他特别恶劣情节) | ||
交通肇事逃逸 | 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两者缺一不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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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属于交通肇事逃逸的情形 (实践中认为) | 1.交通事故当事人对事故事实无争议,撤离现场自行协商解决,达成协议,并留下真实姓名、联系方式后,一方反悔并报案的 | |
| 2.交通事故当事人为及时抢救事故伤者,标明车辆和伤者位置后驾车驶离现场并及时报案的 | |
| 3.交通事故当事人将伤者送医院后,确因筹措伤者医疗费用需暂时离开医院,经伤者或伤者家属同意,留下本人真实信息,并在商定时间内返回的 | |
| 4.交通事故当事人因受伤需到医院救治等原因离开现场,未能及时报案的; | |
| 5.交通事故当事人驾车驶离现场,有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或不能发现事故发生的; | |
| 6.有证据证明交通事故当事人因可能受到人身伤害而被迫离开交通事故现场并及时报案 | |
其他恶劣情节 | 负全责或主要责任 | 死亡2人以上或者重伤5人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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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造成公私财产直接损失,无能力赔偿数额在60万元以上 |
| 负事故同等责任 | 死亡6人以上 |
七年以上 | |
因逃逸致人死亡(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 肇事罪+逃逸+死亡结果+因果关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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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犯 | 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所有人、承包人或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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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接正犯 | 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所有人或机动车承包人指使、强令他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符合司法解释第二条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