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法律的智慧服务人 以法律的知识帮助人
杨东升律师
服务地区:全国
主攻方向:债权债务
服务时间:09:00-21:59
执业律所:湖南衡州律师事务所
在线咨询 收藏 0人关注
法律咨询热线|
13875764727点击查看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发布者:杨东升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律师随笔 |941人看过举报
江西刘**,2012年因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被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律师为其上诉至广东省高院,成功辩护,改判有期徒刑14年,判决已生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2013)粤高法少刑终字第7号]?xml:namespace>
上一篇
下一篇
律师要敢于对当事人说"不"
律师号码归属地:湖南 衡阳
点击查看完整号码 13875764727
385人看过新华社最新消息:刑事责任年龄拟调整!已满12
1038人看过一罪还是数罪?
1356人看过起诉书一本主义与证据开示制度
2306人看过窃财与窃国
112705
63
技术支持:华律网 - 版权所有:杨东升律师
Copyright©2004-2024 ICP备案号:蜀ICP备05003493号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有害信息举报
关注我们
杨东升
扫描二维码加律师为微信好友 可以与律师零距离接触~
QQ咨询
在线咨询
联系电话
法律咨询热线
13875764727
返回顶部
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