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东升律师

  • 执业资质:1430420**********

  • 执业机构:湖南衡州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交通事故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刑事辩护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交通肇事罪有无“共犯”?

发布者:杨东升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交通事故 |1110人看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或者机动车辆承包人指使、强令他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具有本解释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初看,合情合理;细想,有违“罪刑法定”原则之疑。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