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城阳区于家社区)(2018.9.10.)
案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返还原物纠纷)
原告:于家社区居民于某田
被告:张某,徐某(均系外村人)
案件事实:
2007年,于某田将自己因拆迁分得的一套二居室的房屋卖给了外村人张某,2006年,张某又把该争议的房屋卖给了外村人徐某。于某看到房屋价格大涨,想收回该房屋,但苦于手里没有任何书面证据,不知道该怎么办。
法律分析:
建议先与房屋的现在的使用人徐某进行友好协商,确实协商不成,可以通过诉讼程序来解决争端。
根据土地管理法和其他有关的法律规定,农村宅基地上的房屋不允许买卖,农民的宅基地所有权归村集体,使用权归本村的农民,宅基地带有福利性质,不允许有偿交易,该农户户口迁移或者有其他原因永久离开本村时,宅基地要被村集体依法收回。
具体到本案,于某田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买卖合同无效,人民法院会根据法律的规定,判决确认该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一旦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就涉及到双方返还的问题,这才是问题的关键。
一种观点: 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双方返还,拆迁补偿全部归原房主。
另一种观点: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双方返还,拆迁补偿一人一半,拆迁利益均分。合同虽然因违法而被认定无效,双方各承担二分之一的过错责任,收益按过错比例分享。只因纠纷是原房主引发,多少有不守诚信之嫌,违反诚实守信这一帝王条款,多少要付出点代价,因此收益不可独吞。
第二种观点更显公正。
本案中,于家社区居委会也可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李进宇编写、提供.202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