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继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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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婚姻家庭人身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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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婚姻的一些事儿(一)--附上离婚十问题

发布者:胡继云律师|时间:2019年03月12日|分类:婚姻家庭 |1129人看过



关于婚姻的一些事儿(一)--附上离婚十问题


一直纠结着要写一篇关于婚姻的一些事情,因为我不是感情专家,所以不知道从何说起,正好昨日又有人咨询我关于离婚后的孩子的抚养问题,他的一些观点激怒了我,我毫不客气的告诉他,如果他一直有那种自私、狭隘的思想存在,我看不起他,同时不会再同他继续交流下去。

 

虽然作为一个倾听者、一个律师,面对咨询者,完全没有必要夹杂着我的个人情感在里面,以防影响我的个人形象以及律师的整体形象,但是我确实愤怒了。咨询者在不停地诉说离婚后什么都给了前妻,自己现在也养活不了自己,当初前妻离婚时死活要孩子,现在前妻却扔下孩子不闻不问,孩子失学了,又经常一个人流浪,无饭可吃无家可归……我告诉他,你作为一个男人,面对亲生孩子,竟然说养活不了他,现在最要紧的是把孩子立即接回到自己身边,另外协商或者起诉前妻把孩子抚养权变更过来,要么报警处理,但是报警处理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孩子抚养问题。咨询者面对我的建议,显然听不进去,不断地询问,如何能让前妻抚养孩子,甚至说如果他死了,是不是前妻就会过问孩子的事情。我很不客气地对他说,我不知道你是处于什么样的困境说抚养不了孩子,但是孩子是你亲生的,如果你自己都不心疼孩子,那么请随便。因为如果一个女人能狠心到对孩子不闻不问,任由孩子无家可归,那么说实话,这个女人心已经彻底地死了。

 

以前,年轻的时候,不懂生活,也不懂感情,对于电视剧或者现实生活中感情纠葛情景,非常的不理解。现在自己作了一名律师,也结婚生子了,在生活和工作的过程中,才发现,婚姻的事情不是一句两句就能说完的。每个人每个家庭,都有自己的外面的风光和里面的苦楚,所以我们每个人都不必羡慕别人的家庭、别人的生活。

 

那么婚姻到底是什么样的一个状态呢?为什么婚后就不能相爱一生呢?为什么在现在的社会里,离婚率却越来越高?是不是有人的地方就有江湖呢?一个家庭中,由各种性格的人组合到一个家庭里来,就会有争纷?

 

我个人认为,在我们父辈们的婚姻中,传统的思想是男主外女主内、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在男女双方发生夫妻矛盾纠纷的时候,女人在男性家族的家庭里,往往处于劣势地位,往往会出现男方的家族成员群体攻击女方,让女方身心疲惫。这一点,作为一个女律师,深有体会,有人开玩笑说,女人只有结婚后,才知道自己嫁的是人还是狗。

 

以前女性处于劣势地位原因在哪里?主要的原因是舍不得孩子、没有经济来源、思想上没有独立性,熟人社会舆论压力,同时更因为没有娘家的后方全力支持,所有的这些因素,造就了以前的离婚率低下。

 

而现在社会里,女人的地位越来越高,很大程度上,是女人自己争取来的。观念的转变,不再老公孩子热炕头,积极寻找工作;女人自身能力的提升,不管是经济条件还是消费观念,老娘花的是自己挣的钱,老娘离开男人照样活得下去;另一方面,男人在家庭生活中,也不再是甩手掌柜,积极或被动地参与到家庭日常生活中来,带娃、辅导娃学习、洗衣做饭等一系列事情,让他体会到女人的辛苦。男女双方的生活理念的不断地融合,让彼此在日常相处过程中,不断地调整彼此的行为观点,寻求继续婚姻的良方。

 

但是,如果婚姻中的一方为家庭不停地牺牲付出,而另一方五毒俱全了,对配偶的付出认为是理所当然而熟视无睹,那么付出的一方,终究会选择离开。婚姻是两个人的事情,有的时候,双方的父母会不停地参与进来,利益纠纷、孩子抚养纠纷……矛盾不断地扩大,终究也是各奔东西。

 

同样有很多人咨询我,胡律师,对方提离婚了,我该怎么办?

说实话,这个问题我不好回答, 也不好为你做主,因为我不知道你是咋想的,是想继续婚姻呢还是也想离婚呢?

 

谈到离婚问题,那么财产、孩子、债权或债务等一系列问题,必须要解决好,不管是协议离婚还是诉讼离婚,尽量事情找律师沟通,不要事后找律师沟通,事后找律师沟通,很可能律师也无能为力,让自己和律师心情添堵。

 





                                                                                               

下面讲一讲,离婚过程中,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先附上离婚十问题(一)。

1、胡律师,我和对方已经分居两年了(有的甚至10年了),我和对方是不是可以自动离婚了?

答案:法律上从来没有自动离婚一说。所有的离婚手续,要么是双方协商好去民政局办理,要么一方起诉到法院要求判决离婚。

 

2、胡律师,我和对方已经分居这么长时间了,怎么法院还是不判决离婚?

答案:分居不是法院判决离婚的一个理由,而是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才可能判决离婚。

 

3、我起诉到法院了,对方一直不同意离婚,一直不出庭,咋办?难道我的婚就一辈子也离不了了?胡律师,对方就这样无赖,我该怎么?

 

答案:离婚案件中,同样可以适用缺席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4、胡律师,在离婚案件中,原告可以全权委托律师去处理案件,原告可以不出庭吗?

答案:我国法律规定, 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所以,离婚案件中的原告,没有经过法庭允许,必须出庭参加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思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

 

5、对方已经离家多年了,下落不明,我想起诉离婚,胡律师,我该怎么办?到哪里去起诉?

答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二条 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6、对于下落不明的人,如果不申请宣告下落不明的人失踪或死亡的案件,只起诉离婚,法院应该怎么办?胡律师,您能告诉我答案吗?

答案: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第二百一十七条, 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诉至人民法院,只要求离婚,不申请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踪或者死亡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下落不明人公告送达诉讼文书。

 

7、 胡律师法院对孩子抚养权怎么处理?

答案:宗旨是谁抚养孩子更有利于子女成长,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根据《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6、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8、当初协议离婚的时候,为了尽快能离婚,我没有要抚养费或者说我给的抚养费高了,胡律师,我现在该怎么办?抚养费等是否可以要求增加或减少?

答案:根据《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相关规定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另外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百一十八条规定, 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因新情况、新理由,一方当事人再行起诉要求增加或者减少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作为新案受理。

 

9、协议离婚的时候把财产给子女了,现在反悔了怎么办?

答案:因为协议离婚的时候,双方都作了一个书面的协议,那么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于白纸黑字,大家最好按照离婚时的最初的想法,把财产给孩子,不要为了急于离婚,而做出违反内心的想法的事情来,想等到离婚之后再争夺财产。我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10、离婚后,可以单方给未成年子女改姓吗?

答案:离婚后不可以单方给未成年子女改姓。虽然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但是对于更改姓名,却没有法律明确规定,实践操作中必须协商一致才可以改姓,否则即使起诉到法院,也很难获得法院支持。


以上十个小问题,胡律师只是从个人执业经验依照法律的相关规定,分析离婚过程中可能涉及的一些法律问题,仅供参考。每个人的案件以及细节不同,具体的案件情况,需要进一步作出分析,不能一概而论。


婚姻不易,用心经营。祝所有的朋友们婚姻美满幸福。


如果没有继续做夫妻的缘分,各自放手,也为自己放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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