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俊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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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犯罪│门店负责人(分布经理)参与非吸致损失数亿元——轻判

发布者:蔡俊芳律师|时间:2021年04月15日|分类:刑事辩护 |555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律师在刑事辩护中的作用并不是“花瓶”,也不是可有可无,而是举足轻重。律师在刑事辩护中要狠狠抓住案件要害,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充分发挥律师的辩护职责,切实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准确理解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关键在于首先要坚持该罪的行为主体的不特定性和危害金融秩序的具体性的统一。

 

审理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XX

案  号: 2020)沪0110刑初195

案  由: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裁判日期: 20200426

【案情回顾】

××年××月起,杜X(另案处理)为融资成立某(上海)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并实际控制经营,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在本市杨浦区、长宁区、奉贤区等地设立营业门店,招募人员组建业务团队,依次下设城市经理、区域经理、门店经理、部门经理、团队经理、业务员等职,以投资银行不良资产、放贷等为名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公开宣传销售该公司推出的“月满赢”“单季赢”“半年鑫”“年年鑫”等20余种理财产品,承诺还本并给付高息回报,以公司的名义与投资人签订《咨询管理服务及委托协议》等,变相募集资金。

2014年起,五被告人入职公司,先后担任杨浦XX(客户经理)、团队经理及营口门店负责人(分部经理),至20187月,其本人及下属团队非法募集资金人民币(下同)数亿余元,实际损失高达亿余元。

【法院判决】

五被告人分别被判处四年、二年六个月、二年、二年、一年八个月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案二审维持原判)

【律师点评】

刑事犯罪是各种社会矛盾和社会消极因素的综合反映,并且这种反映表现的领域和强度与一个国家社会变革的深度和广度密切相关。而对于律师在对此罪行进行辩护的时候就应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来进行办理,从最主要的辩护要点开始着手,立足于办案程序、案件事实,这样才能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的权益。

就本案而言,五被告在犯罪的过程中均是次要作用,有坦白的情节、还在家属的帮助下退还部分违法所得,最终获轻判。

刑事处罚,是没有一个固定的标准,因为犯罪的情节各不相同,当然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笔者建议若涉嫌该类犯罪,还是要第一时间委托专业的律师处理,如果有需要,可以及时与我们联系。

【相关法条】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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