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俊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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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暴力犯罪经济犯罪毒品犯罪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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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犯罪│90后贩卖毒品五公斤——成功轻判

发布者:蔡俊芳律师|时间:2019年03月19日|分类:刑事辩护 |497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毒品犯罪是指涉及毒品的犯罪,我国刑法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均为犯罪行为。毒品犯罪主要包括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走私制毒物品罪、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强迫他人吸毒罪、容留他人吸毒罪、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案情回顾】

2013年7月9日19时许,被告人大XX受李XX指使,乘坐飞机从重庆至上海后入住本市万荣路XXX号7天连锁酒店315房间,准备帮助李XX接应运毒人员和贩卖毒品。

2013年7月10日晚8时许,被告人二狗受李XX指使,携带装有毒品冰毒的背包至本市万荣路XXX号7天连锁酒店,被告人大XX至该酒店门口接应,当大XX、二狗走入7天连锁酒店

大堂时被守候的公安人员抓获,公安人员当场从二狗随身携带的双肩包内查获5大包、1小包毒品,经鉴定,净重5,042.25克的白色晶体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其含量为77.57%。

【法院认定】

被告人大XX、二狗受他人指使,分别帮助他人贩卖、运输毒品甲基苯丙胺5,042.25克,大XX的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二狗的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两被告人的罪名成立。考虑到两名被告人均受他人指使,虽未认定从犯,量刑时应酌情考虑。被告人大XX、二狗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均可从轻处罚。

【法院判决】

为了维护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保障公民的身心健康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大XX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二狗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查获的毒品等予以没收。

【律师点评】

两名被告人虽然受他人指使,但均系毒品犯罪的实行犯,在整个毒品贩卖、运输环节中,均起到积极的作用。大XX接应运输毒品的人,并准备与下家进行毒品交易;二狗明知系毒品,从广东运输到上海,参与了整个运输过程;两名被告人的行为均不构成从犯。律师辩护意见应充分考虑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第五十七条 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第六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三、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盗窃罪是最古老的侵犯财产犯罪,几乎与私有制的历史一样久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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