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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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珠海专职律师执业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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剥夺政治权利主要是指剥夺哪些权利

作者:孟阳律师时间:2023年08月10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153次举报

剥夺政治权利主要是指剥夺哪些权利

《刑法》第五十四条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三)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四)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刑法》对剥夺政治权利的规定

第五十五条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外,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

第五十六条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依照本法分则的规定。

第五十七条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第五十八条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

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法律和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监督管理的规定,服从监督;不得行使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各项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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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阳律师,毕业于湖南知名学府法学本科。北海仲裁委员会/北海国际仲裁院仲裁员、珠海市律师协会公共与公益法律工作委员会/破产...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珠海
  • 执业单位:湖南人和(珠海)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40420********00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债权债务、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