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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婚生子女生母不同意亲子鉴定,生父能要求返还所付的抚养费吗?

作者:胡琳琳律师时间:2018年12月19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465次举报

非婚生子女生母不同意亲子鉴定,生父能要求返还所付的抚养费吗?

徐州新沂市胡琳琳律师 

编者说:

2003年,朱某成与章某琴开始交往并关系亲密。2008年9月,章某琴生育章某玮。2010年1月至2012年3月间,朱某成陆续想章某玮账户内汇入32万元,期间,朱某成向章某玮写下保证书,并要求章某玮改姓“朱”。2013年,朱某成以其怀疑章某玮非亲生子、章某琴从一开始就不同意亲子鉴定为由,诉请返还不当得利32万元。朱某成的该项诉讼请求能得到法院支持吗?本案收录于国家法官学院、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编写的《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14年民事审判案例卷)》,具体内容推送如下:

01裁判要旨

  生父以支付抚养费方式抚养非婚生子女等行为及意思表示已构成认领,在支付抚养费数年后,认领人以非婚生子女非亲生子为由要求返还抚养费,隐含确认认领行为无效的要求。确认认领无效之诉,不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认领人应提供相应证据证明认领存在无效的情况,不能以对方不同意亲子鉴定为由认定不存在亲子关系。因此,认领人以对方不同意做亲子鉴定为由,提起不当得利之诉要求返还抚养费的,法院不予支持。

02案号

  一审: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12)闵民一(民)初字第8519号

  二审: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3)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1883号

03案情

  原告(上诉人):朱某成

  被告(被上诉人):章某琴

  被告(被上诉人):章某玮

  原告与被告章某琴系婚外男女朋友关系,双方发生过性关系。2003年,原告向章某琴出具自白书,内载:“我朱某成已经认清自己的错误所在,痛改前非。将来绝不再搞男女关系。如果再犯,就将这传真至我公司所有员工。我只爱你,只有你是我真的老婆,虽然我们没结婚,但我会爱你到永恒。”2008年9月27日,被告章某琴产下一子章某玮。生产当日,原告以家属的名义在麻醉知情同意书和手术知情同意书上签字,以丈夫的名义在授权委托书上签字。被告章某玮出生后,其出生医学证明上“父亲姓名”一栏为空白。2012年,原告向章某琴出具保证书,内载:“ 1.为了我们爱的结晶着想,也为了自己感情的交代,更为了爱我及我爱了十年的女人,我要给他们一个温暖的家,在两年后(2014年3月28日前)与我现在太太离婚。……5.宝宝教育必须听我的方式进行。6.本人保证再结婚后对大小宝宝负责,直到生命结束。……”并有原告手书内容:“附注:结婚后宝宝必须改为姓‘朱’。”

2010年1月至2012年3月期间,原告通过尾号分别为0078、 9092、 5895的工商银行卡向被告章某玮尾号为9805的工商银行卡内汇入共计259 000元。2012年3月28日,被告章某琴将章某玮的该工商银行卡注销。

  审理中,原告为证明其与章某玮之间不存在血缘关系,其没有法定义务支付章某玮抚养费,要求与章某玮做亲子鉴定。为此一审法院征求章某琴的意见,其认为亲子鉴定过程会对孩子心灵造成负面影响,且其担心鉴定之后原告会与其争夺孩子的抚养权,进一步对孩子造成伤害,故坚决不同意进行亲子鉴定。

04审判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所谓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并造成他人损失的情形。没有法律上的原因,是构成不当得利的重要条件。本案中,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其已支付的抚养费,其应就该抚养费支付没有法律上之原因进行举证,证明其与章某玮之间无特定之法律关系。在无法进行亲子鉴定的情况下,从双方提供的证据及陈述来看,原告在10年左右的时间里与章某琴保持婚外男女朋友关系,两人多次发生性关系,原告在其书写的文件中承认章某玮系其与章某琴共同所生,且其在章某琴生产时在医院手术材料上以家属的名义签字。作为正常的成年人,原告应具有足够的常识和认知来判断章某玮是否为其亲生之子,现其仅凭章某琴不愿意做亲子鉴定为由便主张章某玮并非其亲生骨肉,并无其他证据予以佐证。故一审法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与章某玮之间不存在血缘关系,其未能证明支付抚养费不存在法定原因,原告之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并造成他人损失的,构成不当得利。本案系争钱款系朱某成自行转账至章某玮账户中,朱某成称其转账的原因在于其在章某琴的言语迷惑下,认为章某玮为其亲生儿子,钱款是给付章某玮的抚养及教育费用,但由于章某琴始终不肯就朱某成与章某玮之间是否具有亲子关系进行鉴定,故其有理由怀疑章某玮的身世。对此二审法院认为,根据在案证据查明的事实,朱某成与章某琴自2003年起就已开始交往,两人关系亲密。2008年9月章某玮出生。作为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成年人,朱某成对于章某玮是否系其亲生儿子应当有足够的判断能力。本案审理中,朱某成曾称其在2008年章某玮出生时就已向章某琴提出亲子鉴定的要求,但章某琴始终不予配合,然就是在这种情况下,朱某成仍然于2010年1月至2012年3月间,陆续向章某玮的账户内汇人系争款项。朱某成应当对自己所实施的给付行为之后果有充分的认知。从朱某成给付系争款项至今,并未有足以令其对给付钱款的原因产生质疑的事实发生。现朱某成仅凭章某琴不愿意做亲子鉴定为由要求章某琴、章某玮返还其之前给付的款项,依据不足,二审法院难以支持。原审法院所作判决并无不当,二审法院应予维持。

  来源:小军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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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琳琳律师,毕业于江苏南京大学法学本科,中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沭新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法学理论底蕴深厚,诉讼实践经验丰富...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江苏-徐州
  • 执业单位:江苏沭新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20320********63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刑事辩护、劳动纠纷、工伤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