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勇法学博士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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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某合同诈骗、串通投标案

发布者:张勇法学博士律师 时间:2020年08月25日 542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一、串通投标案件事实

2012年初,在盘锦辽滨沿海经济区滨水生态住区软基处理工程招投标过程中,为使江苏天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标,赵某、朱某、张某经事先预谋,赵某通过个人关系取得另外两家参与竞标的“江苏A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和“江苏B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资质文件及其制作投标文件所需的相关资料,指使公司员工陈某制作了“江苏天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A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B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三家竞标公司的投标文件;在制定投标报价过程中,赵某与朱某暗中商定抬高“江苏A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和“江苏B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标价,压低“江苏C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标价,同时,赵某指使张某代表“江苏C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参与投标、指使朱某代表“江苏A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参与投标、指使吕某代表“江苏B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参与投标,吕某明知上述三家公司招标文件为同一人制作的情况下,仍然代表“江苏B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张某和朱某一起到大洼县东湖温泉宾馆参加招标会,使得投标报价最低的“江苏C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得以顺利中标。

二、合同诈骗案件事实

2012年,在软基处理工程施工过程中为了保护原有道路,首先需要在场地四周距离道路约2米处开挖1米宽左右的排水沟进行施工,排水沟及排水沟到路面之间的距离均未进行软基处理,此外,“正邦路”两侧预留的86126㎡绿化带和C1区块内原有的三条合计48580㎡施工道路均不需要软基处理,但是赵某在施工期间却多次授意张某、钱某、吕某,在与施工班组结算时将为进行软基处理的面积扣除,等到和建设单位进行测绘面积确认时,建设单位若是不提出扣除的话,一定要将这部分面积算到里面。因此,在工程进行测绘取点时,施工单位的吕某和张某受赵某指使,隐瞒了未进行软基处理部分的面积,导致决算的测绘面积比实际施工面积多出330944.82㎡,按合同这几折算金额为3193.617513万元。

【办案过程】

本案公诉机关指控吕某涉嫌串通投标罪和合同诈骗罪。

一、关于串通投标罪本人提出的辩护意见如下:

1、吕某不够成串通投标罪。吕某投标只是听从领导安排,走过场,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2、即使吕某构成串通投标罪也存在诸多量刑情节

1)吕某构成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2)吕某构成坦白。

3)吕某属于初犯、偶犯,没有前科劣迹。

4)吕某自愿交纳罚金。

二、关于合同诈骗罪本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1、吕某不构成合同诈骗罪。

2、吕某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3、吕某也没有实施诈骗行为。

本案吕某没有诈骗的故意,因为吕某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自己的合同义务,所以不应当构成合同诈骗罪。

最后判处吕某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罚金五千元。

【法律分析】

串通投标罪,是故意犯罪,是指行为人明知道自己的行为是串通投标,还故意为之。本案虽然吕某是受赵某的指使,但是吕某对此事是明知的,而且还去实施该行为,因此构成串通投标罪,但是鉴于是收到赵某的指使,听从赵某的指挥,因此在本案中起到了辅助作用,依法为从犯,在量刑时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合同诈骗罪,追溯到底,该罪是诈骗罪的一种,要求行为人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即诈骗的故意,签订或者履行合同只是一个幌子,根本没有想要履行合同的主观意识。但是本案,吕某签订合同之后积极的履行合同,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自己全部的合同义务,是建设单位在验收测绘时自己没有将未进行软基处距离的面积予以扣除,不能视为吕某主观上具有诈骗的故意,吕某没有请求将未施工的部分扣除是一种道德行为,属于民事欺诈,而不能做刑事犯罪处理,因此吕某的行为不构成合同诈骗罪。

张勇法学在职博士生律师简介职  务:辽宁华恩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业务专长:刑事辩护(重大案件);各种合同纠纷、房地产纠纷、...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辽宁-沈阳
  • 执业单位:辽宁华恩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210120********92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债权债务、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