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摘要】
在房屋买卖居间活动中,中介公司(居间人)对于受托事项及居间应承担符合专业主体要求的注意义务,注重审查核实与交易相关的主体身份、房产权属、委托代理、信用资信等证明材料的真实性。中介公司因未尽必要的注意义务而未能发现提供的相关材料存在重大瑕疵、缺陷,由此使另一方受欺诈遭受损失的,应根据其过错程度在相应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
李某、中介公司和周某签订《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一份,约定经中介公司介绍,李某向周某购买涉案房屋,成交价118万。同时,三方签订《房地产买卖协议》一份,约定定金20万,由周某委托中介公司代收。周某签约当日将房产证交由中介公司保管后,周某可以取回定金。同日,李某向中介公司支付了定金,周某开具定金收据一张。后周某因合同诈骗罪被判处刑罚。
涉案房屋系周某、蔡某、陈某按份共有。涉案房屋交易过程中,周某向李某、中介公司提交公证书一份,载明蔡某、陈某委托周某代为办理涉案房屋交易的相关事宜。该公证书被证明是伪造。涉案房屋已过户至他人名下。
李某将中介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法院最终判决中介公司在10万元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