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旭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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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山西恒驰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房产纠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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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本是同林鸟,共同债务跑不了

发布者:张旭光律师|时间:2016年07月08日|分类:债权债务 |186人看过

案件描述

案情简介:

刘某和被告张某是夫妻。2015年5月,刘某和被告张某夫妻二人共同向原告胡某借款150000元用于购房,被告李青用自己的车牌号为晋xxxxx丰田牌轿车一辆抵押担保,双方口头约定借期三个月,每月利息1000元。然而,借款期限届满后,经原告多次催讨借款,刘某和被告张某均拒不还款。2016年1月刘某突发疾病死亡,原告多次上门或者电话联系被告张某要求还款,然而均无结果。迫于无奈,原告委托张旭光律师一纸诉状将被告张某告上法庭。庭审中被告张某声称自己对刘某的借款毫不知情,而且借条上的签名也并非自己所写,据此被告主张自己不应承担还款义务。

争议焦点:涉案150000元是否是被告张某的夫妻共同债务?

仲裁结果

法院判决:案外人刘某与被告张某在二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向原告借款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对双方之间的借贷关系予以确认。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刘某去世后,被告张某仍应该积极偿还上述债务,造成纠纷,被告应付全部责任。故,判决被告张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胡某借款150000元。

律师观点分析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6条: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8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7条: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6条: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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