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朱某
被告:云南某某有限公司
被告代理人:方银,云南煜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号:(2016)云0103民初1576号
案由:身体权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于2015年4月9日受雇于被告承建的位于云南省德钦县城公共租赁房建设项目部工地,在该工地做小工,每日工资150元,月工资4500元。2015年6月3日上午9时,原告在该工地受伤,经诊断为右排骨骨折半踝骨骨折等。治疗期间被告替原告垫付医疗费及其他费用6万余元,其余费用系原告自己支付。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后续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鉴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共计235845元,及诉讼费要求被告承担。
案件办理:
接受案件后被告代理人就案件事实与审判人员沟通,积极与原告取得联系,主动提出赔偿方案,经过多次面谈最终与原告达成赔偿协议。
裁判结果: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调解,原被告自愿达成协议,被告于2016年8月10日一次性向原告支付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后续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鉴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共计9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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