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银律师

  • 执业资质:1530120**********

  • 执业机构:云南煜辉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刑事辩护合同纠纷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员工擅自放弃公司权益合法么?

发布者:方银律师|时间:2017年05月20日|分类:交通事故 |139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2014年3月11日16时40分许,被告张某驾驶云LAXXXX号小型普通客车,由大保高速公路大理往保山方向行驶,所驾车辆与前方云AGXXX1号小型越野客车的尾部相撞,后又发生与前方三辆车辆相撞的交通事故。经公安机关认定,被告张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造成原告某公司所有的云AGXXX1号车辆受损,经保险公司定损,原告某公司的车辆损失为264208元。被告张某通过保险理赔,赔偿了原告某公司损失90000元,其余损失174208元未赔偿。

  庭审中,被告张某辩称:本案案由应当确定为确认合同效力纠纷。金某作为交通事故发生时云AGXXX1的车辆驾驶员,在公安机关主持调解时,与被告张某达成了赔偿协议,而且向被告张某出具了承诺书,金某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所以赔偿协议是有效协议。2014年3月11日的赔偿协议意思真实,内容合法,被告赔偿了原告90000元赔款后,其他损失原告已经放弃,被告不在承担赔偿责任。

  原告律师代理意见:

  被告张某与金某及其他赔偿权利人就交通事故后的损失赔偿问题达成的协议,虽然是解决赔偿的方法和约定,但该协议仍然面临合法性审查的问题。金某作为原告某公司的职员,在使用原告所有的车辆时负有保护该财产的义务,在无原告明确授权的前提下,放弃了原告大部分财产损害赔偿的请求权,属无权代理行为。庭审中,原告明确表示不认可金某放弃保险赔款之外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也说明原告对金某的无权代理行为不予追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三款规定:“对代理权发生争议的,由主张有代理权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本案被告张某没有证据证明原告已将放弃赔偿权利的代理权授权给金某,故金某放弃财产所有权人的赔偿权利的行为无效。代理人只有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行为,才能为被代理人取得权利、设立义务。如果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实施法律行为,这种行为是代理人自己的行为而非代理行为。金某没有以原告的名义实施法律行为,其行为不是代理行为,不构成表见代理。故金某与被告张某约定的放弃保险赔款后的车辆损害赔偿请求权无效,被告提出原告已经放弃了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抗辩理由不成立。以上代理意见经人民法院采纳。

  裁判结果:

  被告张某赔偿原告某公司损失138490.94元。案件受理费3785元,减半收取1892.50元,由被告张某负担。

  本案原告某公司代理律师:方银

  普法小常识:

  《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无权代理及其法律后果】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

  行为有风险,代理需谨慎!!!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