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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房动迁,被征收房屋的居住产权人对于除三块砖之外的奖励费应多分

发布者:韦勇律师|时间:2020年09月22日|分类:拆迁安置 |2717人看过


导读:在私房征收补偿中,假如被征收人死亡,那么动迁利益会涉及到遗产继承和剩余钱款的征收补偿费在居住产权人和非居住产权人如何分配的问题,由于私房年代久远,涉及人数较多,因此对于钱款是均分还是对于居住产权人有所倾斜,往往引发争议。在本案中,被征收房屋的居住产权人不仅继承了被继承人在系争私房中应得三款转的利益,并且除了三块砖之外的奖励费得到了多分,下面我们就一起来看看法院是如何进行分配的。

 

 

 

律师观点:

根据法律规定,私房征收房屋价值补偿款归产权人所有,假如房屋产权人去世,那么其获得的房屋价值补偿利益应其法定继承人享有。系争房屋的被征收人、被安置人在具体分配征收补偿利益时应考虑被征收房屋的性质和来源。以及被征收人、被安置人在征收安置时不同身份、实际居住情况、对取得房屋的贡献等具体因素。

在分配征收补偿利益时,法院裁判尺度对于居住产权人和非居住产权人有所区别。对于居住产权人,除了得到房屋价值补偿外,还可以得装潢补偿款、搬家补偿费、家用设施移装补贴、均衡实物安置补贴、按期搬迁奖励等因拆迁而搬家产生的费用补偿不予认定建筑面积的材料费补贴应由搭建的所有人享有。集体签约奖、按期签约奖、首日生效签约奖应由享有签约权的被征收人共享。

本案中,原告与被告作为继承人,都有权分割系争房屋的征收利益。但被告作为系争房屋的实际居住产权人,可以较原告多分得装潢补偿款、搬家补偿费、家用设施移装补贴、均衡实物安置补贴、按期搬迁奖励等因拆迁而搬家产生的费用补偿。

 

 

案件事实:

原告1、原告耿2

被告2、被告陆某、被告凌某1

 

3、凌4系姐弟关系,被继承人凌某与柯某系夫妻,生育有三个子女即凌3、凌4、凌5。柯某死亡,凌某、柯某生前无收养情况。两被继承人生前未立遗嘱或者遗赠抚养协议等。上海市杨浦区辽源新村底层西灶间及北间于1990年5月7日登记产权时登记在凌某名下,另搭建底层南间,1990年5月7日登记时不予确权,明确属于无照建筑。两被继承人无其他遗产。被继承人未留有遗嘱,也未订有遗赠扶养协议,故该案按照法定继承办理。凌3、凌4(凌3、凌4分别于2019年1月8日死亡和2017年3月22日报死亡。),原、被告均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应均等。系争房屋由被告凌2的父亲凌4一直居住使用直至其去世,凌4去世前系争房屋的一半部位用于出租贴补家用,其去世后,系争房屋出租租金均由凌2实际收取,凌2应属于系争房屋的实际居住人。房屋居住人和产权人是不同的,在动迁协议签订之后,发现凌3和原告耿1是离婚状态,房屋征收部门发现这个事实后,就将征收补偿款收款卡号和签字人改为凌2的名字。确认原告耿2属于继承人。

系争房屋为私房,产权证附记中记载为按份共有,凌3(50%)、凌4(50%),另有超占用地6平方米及1层南间无照建筑6.5平方米,不予确权。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款为评估价格1,475,737.50元、价格补贴442,721.25元及套型面积补贴750,375.00元的总和,计2,668,833.75元;乙方不符合居住困难户的条件;房屋装潢补偿款为2,950.00元;乙方选择货币补偿,其他各类补贴、奖励费用包括搬家补助费1,000元、家用设施移装补贴2,000元、均衡实物安置补贴600,000元、首日生效签约奖236,000元、集体签约奖150,000元、不予认定建筑面积的材料费补贴50,000元、按期搬迁奖50,000元、按期签约奖447,500元,奖励补贴合计1,536,500元;补偿款项共计4,208,284元。签订系争房屋的征收补偿协议时,被告凌2、凌某1两人户籍在该房屋内。原告耿1、耿2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依法分割上海市杨浦区辽源新村XXX号房屋(以下简称系争房屋)总金额为4,208,283.75元的征收款,两原告要求分得其中的50%,即2,104,141.8元要求归两原告所有,该款要求三被告共同向两原告予以支付;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法院判决:

一、被告凌2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耿1、原告耿2上海市杨浦区辽源新村XXX号房屋征收补偿款1,770,000元;

二、原告耿1、原告耿2的其余诉请不予支持。

 

法律分析:

一、在分割征收钱款时法院考虑哪些因素?

系争房屋被征收人、被安置人在具体分配征收补偿利益时需考虑被征收房屋的性质和来源,以及被征收人、被安置人在征收安置时的不同身份、实际居住情况、对取得房屋的贡献等具体因素予以确定。

原、被告系基于继承关系被列为被征收人,故应按照继承关系分割被征收房屋相应房屋价值补偿部分的利益。作为继承人的原告方可对房屋价值补偿款部分的补偿利益进行平均分割。

被征收房屋的装潢补偿款、搬家补助费、家用设施移装补贴、均衡实物安置补贴、按期搬迁奖应由被征收房屋的居住产权人和应被安置的实际居住使用人享有。

不予认定建筑面积的材料费补贴应归搭建材料的所有权人所有。集体签约奖、按期签约奖应由享有签约权的被征收人共享。

系争房屋底层南间的搭建材料归凌国华及凌国仁各半所有,故不予认定建筑面积的材料费补贴应由原、被告各半享有。

原、被告均为被征收的系争房屋的被征收人,故签约奖励费亦应各半享有,包括各类奖励费在内的其余各项安置补偿款应归属于居住产权人和房屋实际使用人的被告方享有。故本院酌定原告耿福荣、原告2共可得系争房屋征收补偿款1,770,000元。

二、本案中,2获得的征收补偿款怎么计算?

本案中,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款为评估价格1,475,737.50元、价格补贴442,721.25元及套型面积补贴750,375.00元的总和,计2,668,833.75元;乙方不符合居住困难户的条件;房屋装潢补偿款为2,950.00元;乙方选择货币补偿,其他各类补贴、奖励费用包括搬家补助费1,000元、家用设施移装补贴2,000元、均衡实物安置补贴600,000元、首日生效签约奖236,000元、集体签约奖150,000元、不予认定建筑面积的材料费补贴50,000元、按期搬迁奖50,000元、按期签约奖447,500元,奖励补贴合计1,536,500元;补偿款项共计4,208,284元。

原告耿1、原告2共可得系争房屋征收补偿款1,770,000元。包含了:

1、房屋价值补偿款为评估价格1,475,737.50元、价格补贴442,721.25元及套型面积补贴750,375.00元的总和,计2,668,833.75元的一半,1334416.875元;

2、不予认定建筑面积的材料费补贴50,000元的一半,25000元;

3、以及首日生效签约奖236,000元、集体签约奖150,000元、按期签约奖447,500元的一半,109050元。

共计1776166.875元。

 

案件来源:12与凌2、陆某等共有物分割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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