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一般来说,应当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和法律后果。首先,原告在提交被继承人的自书遗嘱时就已经完成了相应的举证责任。其次,就笔记鉴定的事项看,也必须由被告来提供鉴定样本。最后,自书遗嘱本身也要符合相应的法定条件,即《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17条第2款,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基本案情
令被告吴乙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笔迹鉴定的申请,如果吴乙逾期拒不提交鉴定申请,则应承担相应的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法律分析
对于该由谁对遗嘱笔迹鉴定承担举证责任,存在以下两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应当由吴甲承担举证责任,即由吴甲提出鉴定申请。理由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规定,吴甲虽然提供了遗嘱,但其弟吴乙否认遗嘱系父亲亲笔所写,故吴甲还需进一步完成举证责任。
第二种观点认为,应当由吴乙承担举证责任,即由吴乙提出鉴定申请。理由是:吴甲提供遗嘱,其举证责任已经完成。现吴乙提出遗嘱系伪造的,应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其次,就笔迹鉴定的事项来说,必须由吴乙提供其父生前历史文字资料,或者平常书写习惯文字检材等等。此案笔迹鉴定中,吴乙的配合也至关重要。
相关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七条第二款: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案例来源
吴甲、吴乙自书遗嘱笔迹鉴定纠纷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