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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下熙熙皆为利:天价继承案背后的法律知识

发布者:韦勇律师|时间:2017年05月11日|分类:继承 |847人看过

  天下熙熙皆为利来,天下攘攘皆为利往。遗产纠纷,特别是天价的遗产纠纷,哪怕是骨肉血亲,亲朋挚友,都难免要对峙公堂。这中是非曲直,恩怨纠葛,局外人不便多言。但天价继承案中的法律知识,却值得我们探讨。

  云南翁媳争200亿遗产:富豪死亡时间成关键

  2013年12月20日傍晚,云南柏联集团总裁郝琳乘坐的直升机在法国失事,其年仅12岁的儿子也遇难。郝琳去世后,留下高达200亿元的遗产。郝琳年近九旬的父亲郝某某与郝琳妻子刘湘云就这笔巨额遗产的分割起了争执。关键在于郝琳的死亡时间。

  按照我国的《继承法》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如果父子两同时死亡,需推定长辈先死亡,那么,郝琳的遗产将会由他的儿子郝振宇继承,而郝振宇死亡后,则由他的母亲刘湘云来继承。所以刘湘云将继承自己的份额和儿子的份额;但若坠机时郝琳未死亡,而是在河里漂了几天、十天才死亡,那么,郝振宇作为死亡人,不具有继承资格,郝琳的遗产将由其刘湘云和郝琳的父亲郝某某获得。显然,郝琳及其儿子死亡的先后顺序不一样,继承的份额也不一样。因此,死亡时间成为了双方争议的焦点。

  此案目前仍然在审理当中,根据我国《继承法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如果郝琳在意外发生之前有设立明确的遗嘱,或许今日这翁媳之争就不会上演了。

  中国人对生死之事向来忌讳的,但其实较早地订立遗嘱,可以防止财富流失,维持家庭和谐,是一种未雨绸缪,承担家庭责任的成熟表现。在这里,韦勇律师就订立遗嘱给几个温馨tips:

  1.立遗嘱时一定要记得标明遗嘱订立时间,据我国《继承法》规定,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立遗嘱注明日期是遗嘱的法定必备条款。

  2.打印遗嘱的效力在司法实践仍存在巨大争议,在继承法规定的五种遗嘱形式中并无打印遗嘱。为确保遗嘱效力,万万不要为方便或其他原因而通过电脑打印遗嘱后直接使用。宁可打完后再抄写一遍。

  3.能签名一定要签名,在实践中,很多立遗嘱人会以按手印的方式代替签名,此类遗嘱大量的被认定为无效。据《继承法》规定,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在立遗嘱人能够签名书写遗嘱内容的情况下却以按手印的方式来代替签名,极易导致人对遗嘱的真实性产生怀疑,引发继承纠纷。

  4.订立遗嘱时最好在专业人士的指导下以避免出现自己没有注意的意外情况,而导致遗嘱效力存在瑕疵。

  季羡林1亿遗产争夺案:捐赠可以撤销吗?

  2001年7月6日,季羡林与北京大学签署一份关于捐赠自己图书、手稿、字画等物品的协议书。协议书写明,季羡林自愿将所藏书籍、手稿、照片、古字画及其他物品捐赠给北京大学,北京大学也接受了上述捐赠。

  季羡林离世后,其子季承起诉北京大学,并称,2008年12月季羡林曾书嘱“原来保存在北大图书馆里的书籍文物只是保存而已,我从来没有说过全部捐赠”、“全权委托我的儿子季承处理有关我的一切事物、务”。

  季承认为,季羡林已于2008年的书嘱中表明全权委托季承处理撤销捐赠协议的事宜,据此,主张北京大学返还前述珍贵文物、字画共649件。由于标的高达1亿元,此案又被称为“季羡林亿元遗产案”。

  北大认为,季羡林先生未撤销《捐赠协议》,且《合同法》明确规定,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可以撤销的规定。季承提出“返还原物主张”没有依据。

  本案的关键在于:《捐赠协议》是否已经撤销?笔者认为: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本案捐赠协议具有公益捐赠的属性,即便是季羡林先生本人也不得撤销,因而就更不能授权他人撤销该协议。

  季羡林生前拥有巨额的藏品,导致形形色色的人围在季老的身边,给财产的保全造成了巨大的威胁。季老生前对该些藏品的处理未能有一个妥善的处理方案,导致先是捐赠后又返悔。季老对部分藏品已经失去控制,才导致今天继承与北大财产返还案的发生。大师身后的“糊涂账”引发的纠纷让人唏嘘,但鉴于季老财富的具体情况,完全可以通过信托来实现将藏品用于公益事业并惠泽子孙的意愿。季老生前可以通过信托将该些藏品放入信托,同时可以委托专业的机构对该些藏品进行经营管理。作为季羡林的儿子,季承可以作为信托检查人的角色,监督信托财产的保护及运营管理。作为北京大学可以作为受益人,信托所获收益可以设立奖学金等形式支持学术研究和文化交流。如果季羡林想让自己的子女想从藏品中获得收益,其也可以另行设立一个他益信托,受益人设定为自得子女、孙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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