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连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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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浙江融哲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刑事辩护法律顾问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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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

发布者:李连龙律师|时间:2018年12月19日|分类:婚姻家庭 |1248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1、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并于2006年11月份登记结婚,于2007年育有一子,由于婚前双方缺乏足够了解,婚后原告发现被告行事极端、脾气暴躁,于2017年已经起诉离婚,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但此后双方一直分居原告认为双方感情已经破裂故诉至法院要求判令1.原、被告离婚,2.婚生儿子由原告抚养,3.分割房产,4.被告归还借款,5.由被告赔偿精神损失费。

2、该案中,原告要去分割房产的诉讼请求、要求男孩的抚养权的诉请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都没有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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