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连强律师
柳连强律师
综合评分:
5.0
(来自153位用户的真实评价)
山东-聊城专职律师
查看服务地区

咨询我

聚众斗殴犯罪辩护

发布者:柳连强律师 时间:2020年01月19日 1166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归案后认罪态度好,悔罪表现突出。不论是侦查、起诉还是审判阶段,被告人始终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供述案情。在一审的庭审中,又表示自愿认罪,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表现出了强烈的悔罪欲望,依据我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等相关规定,上诉人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另外,上诉人归案后积极揭发同案犯犯罪事实,并提供陈的家庭住址等,协助办案机关将其抓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共同犯罪案件的犯罪分子到案后,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事实的,可以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而且,上诉人归案后主动向侦查机关提供打架视频,帮助办案机关及时高效侦破案件。所以,对上诉人依法应从轻或者减轻。

另外,上诉人没有聚众斗殴的主观故意,虽然在当天确实有双方聚众的事态发生,但并不是上诉人的主观意愿,上诉人参与斗殴的目的,并不是为了故意破坏社会公共秩序,也不是针对具体的明确的伤害对象,不是为了故意去伤害别人,只是出于朋友义气用事,其主观恶性较小。再者,上诉人并未实际到达斗殴现场,也没有动手参与斗殴,也不是本次聚众斗殴的组织者,上诉人的行为并没有造成任何危害结果的发生。因此,上诉人的行为情节比较轻,社会危害性不大,依法应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柳连强律师,中共党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聊城市律师协会刑事诉讼委员会委员,山东智祥律师事务所青年律师,。柳律师执业以...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聊城
  • 执业单位:山东智祥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71520********56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交通事故、离婚、民间借贷、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劳动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