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或解除同居关系后是否应当返还彩礼
文:王刚律师
我做律师这些年当中,遇到过不少的当事人当面或电话咨询这个问题,男女双方没有领取结婚证但已经在一起同居生活,并且男方家庭已经给予女方高额的彩礼,其中有些已按当地的风俗办理了结婚仪式,但同居一段时间后双方产生了矛盾,决定解除同居关系,这个时候男方要求将当初给予的彩礼返还,理由是双方并未真正结婚。还一种情形是就是刚结婚没几天要离婚,男方要求返还彩礼的,这两种情形下双方往往争执的不可开交,并且各有各的理由,最终有可能就会诉到法院来寻求解决,那么男方的要求合理吗?会得到法律的支持吗?下面我将结合法律规定来分析一下这个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条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从这条规定来看婚姻法是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的,也就是不允许收取彩礼,但由于我国收取彩礼的风俗由来已久,加之上述法条规定的并不明确,所以自婚姻法1981年颁布实施以来并未有效的遏制收取彩礼的风气, 2004年颁布并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对这个问题又做出了明确的规定,该解释第十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从上述法条来看如果一方给付了彩礼后,双方并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也就是未领取结婚证,给付方要求返还彩礼的,法律是支持的,但如果双方虽然没有领取结婚证,但已经按当地风俗举行了婚礼,并且已经同居了怎么办?依据最新司法观点上述法条当中的“(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并非针对双方已共同生活的情形,如果未婚男女双方确已共同生活但最终未能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给付彩礼分请求返还彩礼,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彩礼数额并结合当地风俗习惯等因素,确定是否返还及具体返还的数额。
再深入的分析一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本意是针对婚约阶段(即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阶段)发生的返还彩礼纠纷,如果同居关系的返还彩礼纠纷也适用此规定,那就违背了司法解释的本意,扩大了条文的适用范围;其次因为给付彩礼的一般为男方,收受彩礼的一般为女方(当然也有个别相反的),同居生活甚至生儿育女后,若解除同居关系时涉及彩礼返还问题仍适用上述司法解释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女性明显不公平,没能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笔者认为,对此类案件应结合该条款第(二)项“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的规定考虑以下因素酌情决定返还比例:1、同居时间长短;2、解除同居关系提出方是谁;3、双方是否有过错;4、收受的彩礼是否用于“夫妻”的共同生活;5、当地的风俗习惯,依当地的社会一般观念,公平合理保护女性的权益。
那么短暂结婚后离婚也就是我们常说的闪婚、闪离,这种情形下男方要求返还彩礼的要求是否会得到法律的支持呢?还是上述的司法解释,如果双方已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并且在一起共同生活较长时间的,原则上法律是不支持退还彩礼的,但如果该彩礼是男方婚前给付的,双方婚后共同生活时间十分短暂,并且由于给予高额的彩礼造成了男方及男方家庭生活困难的,法院会结合婚后双方是否有过错、收受的彩礼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以及当地的风俗习惯等因素来酌情考虑是否应该返还以及返还的比例等问题。
出现上面分析的这两种情形,往往是由于男女双方在结婚前彼此缺乏深入了解的情况下就快速“闪婚”有着重大关系,因此青年男女在谈婚论嫁时,务必要留出必要的恋爱时间,与对方进行充分的了解和磨合,避免冲动“闪婚”,将能很大程度上降低婚后离婚的概率,从而也避免了离婚给个人财富带来的巨大损失。
银川王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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