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玉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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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十五)

作者:唐玉娟律师时间:2017年05月27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558次举报

第三十三条股东会决议应注明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人数、所代表股权的比例、表决方式以及每项提案表决结果。对股东提案作出的决议,应列明提案股东的姓名或名称、持股比例和提案内容。

第三十四条股东会各项决议应当符合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忠实履行职责,保证决议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得使用容易引起歧义的表述。

第三十五条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1)出席股东会的有表决权股权数,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2)召开会议的日期、地点;

3)会议主持人姓名、会议议程;

4)各发言人对每个审议事项的发言要点;

5)每一表决事项的表决结果;

6)股东的质询意见、建议及董事会、监事会的答复或说明等内容;

7)股东会认为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唐玉娟,女,汉族,湖南邵阳人,大学本科学历,获法学学士学位,...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东莞
  • 执业单位:广东国凡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441920********22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债权债务、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