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玉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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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十一)

作者:唐玉娟律师时间:2017年05月27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480次举报

第二十一条股东会提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内容与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不相抵触,并且属于公司经营范围和股东会职责范围;

2)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3)以书面形式提交或送达董事会。

第二十二条公司召开股东会,单独或合并享有公司有表决权股权总数的25%以上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新的提案。

第二十三条董事会应当以公司和股东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依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股东会提案进行审查。

第二十四条董事会决定不将股东会提案列入会议议案的,应当在该次股东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第二十五条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应当就前次年度股东会以来股东会决议中应由董事会办理的各事项的执行情况向股东会做出专项报告,由于特殊原因股东会决议事项不能执行,董事会应当说明原因。


     唐玉娟,女,汉族,湖南邵阳人,大学本科学历,获法学学士学位,...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东莞
  • 执业单位:广东国凡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441920********22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债权债务、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