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立法目的]为了明确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合理解决涉外民事争议,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的适用]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依照本法确定。其他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本法和其他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没有规定的,适用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第三条
[选择适用法律]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可以明示选择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
法条解析:
1、涉外民事关系选择适用法律必须是法律规定可以选择才能选择,而且必须以明示的方式作出。
第四条
[强制性规定的直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有强制性规定的,直接适用该强制性规定。
第五条
[公共次序保留]外国法律的适用将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公共利益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六条
[最密切联系原则]涉外民事关系适用外国法律,该国不同区域实施不同法律的,适用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区域的法律。
第七条
[诉讼时效法律适用]诉讼时效,适用相关涉外民事关系应当适用的法律。
法条解析:
1、时效时效与基础法律关系的准据法一致。
第八条
[识别的法律适用]涉外民事关系的定性,适用法院地法律。
第九条
[反致的限制]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外国法律,不包括该国的法律适用法。
第十条
[外国法的查明]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外国法律,由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者行政机关查明。当事人选择适用外国法律的,应当提供该国法律。
不能查明外国法律或者该国法律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