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玉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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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通则法条解析(十二)

作者:唐玉娟律师时间:2017年04月30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455次举报

第二节 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一条

[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法条解析:

1、当事人一方违约,另一方可以要求继续履行或采取补救措施,同时依然可以要求对损失进行赔偿。

第一百一十二条

[违约责任承担的方式]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的赔偿责任,应当相当于另一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

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一方违反合同时,向另一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对于违反合同而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第一百一十三条

[双方违约]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四条

[防止损失扩大]当事人一方因另一方违反合同受到损失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及时采取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无权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第一百一十五条

[合同变更或者解除的赔偿]合同的变更或者解除,不影响当事人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

第一百一十六条

[上级机关导致的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由于上级机关的原因,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另一方赔偿损失或者采取其补救措施,再由上级机关对它因此受到的损失负责处理。

第三节 侵权的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七条

[侵害财产的民事责任]侵占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不能返还财产的,应当折价赔偿。

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

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

第一百一十八条

[知识产权的保护]公民、法人的著作权(版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发明权和其他科技成果权受到剽窃篡改假冒等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

第一百一十九条

[侵害生命健康权的民事责任]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第一百二十条

[侵害人格权的民事责任]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适用前款规定。


     唐玉娟,女,汉族,湖南邵阳人,大学本科学历,获法学学士学位,...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东莞
  • 执业单位:广东国凡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441920********22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债权债务、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