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十二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法条解析:
1、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性民事行为能力。
2、限制性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有效的情形:(1)限制性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被法定代理人事后追认的。(2)得到法律代理人同意后实施的民事行为。(3)纯获利益的民事行为。(4)与自己年龄、智力相当的民事行为。“相当”可以从行为人与本人生活相关联的程度,本人的智力能否理解其行为,并预见相应的行为后果,以及行为标的数额等方面认定。
第十三条
[精神病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法条解析:
1、当事人是否有精神病,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司法精神病学鉴定或者参照医院的诊断、鉴定确认。不具备诊断条件,可以根据群众公认的当事人的精神状态认定,但应以厉害关系人没有意义。
第十四条
[监护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
第十五条
[住所]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
法条解析:
1、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住所为经常居住地。
2、公民离开住所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为经常居住地。
第二节 监 护
第十六条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
(一) 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 兄、姐;
(三) 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没有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第十七条
[精神病人的监护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 ,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
(三)成年子女;
(四)其他近亲属;
(五)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没有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法条解析:
1、民法通则中规定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2、监护分为三类:法定监护、指定监护、委托监护。
3、对于监护人有争议的,应当先指定监护,未经指定而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十八条
[监护人的监护职责]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
第十九条
[精神病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的宣告与变更]精神病人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精神病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被人民法院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根据他健康恢复的状况,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宣告他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三节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第二十条
[宣告失踪]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
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
法条解析:
1、申请宣告失踪的利害关系人包括被申请宣告失踪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其他与被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