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基本原则
第一条
[本法目的]为了保障公民、 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 正确调整民事关系,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发展的需要,根据宪法和我国实际情况,总结民事活动的实践经验,制定本法。
第二条
[调整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 法人之间、 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第三条
[平等原则]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
第四条
[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原则]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合法权益受保护]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六条
[合法原则]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
第七条
[公序良俗原则]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第八条
[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民事活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法关于公民的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章 公民 (自然人)
第一节 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第九条
[民事权利能力]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法条解析:
1、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自出生时开始。出生的时间以户籍证明为准;没有户籍证明的,以医院出具的出生证明为准。没有医院证明的,参照其他有关证明的认定。
第十条
[民事权利平等]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